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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未实际履行担保债务是否能够行使追偿权2011年8月,王某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00万元,李某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未向银行还款,2012年8月建设银行起诉保证人李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及利息11000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给付银行借款本息11000元,判决书已生效。李某在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之前以担保追偿权为由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11000元。尽管判决已生效,但李某在未履行判决书内容之前是否可以对债务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对于该案是否应予受理,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没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法院不应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没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但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生效,李某还款付息的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因此,李某可以享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法院应当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该案中李某享有担保追偿权。保证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满足下列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保证证责任,这是追偿权成立的基础,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归于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求。3、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没有过错,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其履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损失,如果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保证人则丧失相应的求偿权。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实际履行保证之债,但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由法院判决由保证人承担,此债权由原债务人转移给保证人承担,李某还款付息的义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李某只要有履行能力,就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确认了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不管保证人是否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了或承担了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应当获得了追偿权。
本文标题:保证人未实际履行担保债务是否能够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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