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公估从业考试指南《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及练习题.x
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一、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对保险公估人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特征等。保险公估人的特征包括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立场的中立性、业务的广泛性、专业的技术性、结论的客观性、结果的经济性,同时介绍了国内外保险公估人的产生过程,以及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公证职能、中介职能、调整职能)和作用(分别从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两个方面进行介绍),最后阐述了保险公估人的现状及其法律地位。第二节主要介绍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和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委托方和保险公估人的关系等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保险公估人进行了科学分类。二、本章知识点概览(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正确理解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必须掌握四个方面内容:特许资格、服务对象、服务性质和业务范围。2.保险公估人的特征(1)保险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公估是“公”与“估”两种行为的结合。“公”是公正、公平、公道的行为准则的表示。“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在存在保险公估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独立的公估工作,处于独立于保险当事人的法律地位。(2)保险公估人立场的中立性。保险公估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所委托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或理算等并出具公估报告书。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时,既不偏向保险人,又不偏向投保人。(3)保险公估人业务的广泛性。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实际上,保险公估业务涵盖了保险业务由始到终的整个过程。(4)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对保险公估人专业技术性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要求保险公估人掌握并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第二,要求保险公估人通晓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由于保险标的自身特性以及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所涉及的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保险公估人必须了解相关的工程技术领域的知识,了解各种公估对象在各种灾害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恢复它们的方法、损失的计算和灾害的预防。(5)保险公估人结论的客观性。(6)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保险公估人一方面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理赔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理赔,维护了被保险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推进了被保企业的经济发展,最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能力。3.保险公估人的产生(1)国外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保险公估业是伴随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最初,估测损失数额的工作由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完成,之后,保险人为了体现公正,很快开始聘用独立测量师或建筑商对建筑物赔案提供建议。19世纪中叶,大多数火灾保险办事处已开始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独家代理人。1867年,很多个火灾保险办事处组织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并批准通过了一张非专用“估价人”名单,随后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延续下来。英国的公估师协会成立于1941年,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这标志着英国公估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中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人在上海又发起成立了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保险公估人在中国几乎消失。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早在1982年,境外保险公估人就已经受国内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始进入我国广州保险市场,并参与一些保险赔案的公估工作。为了迎接人世挑战,加快保险业的开放步伐,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4.保险公估人的职能(1)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的评估职能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2)公证职能。保险公估人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原因在于: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中间的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3)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中介职能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4)调整职能。保险商品经济活动导致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保险公估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5.保险公估人的作用(1)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险市场体系;(2)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产生的矛盾;(3)有利于形成合理水平的保险费率;(4)有利于促使保险理赔技术的提升;(5)有利于实现保险的集约化经营;(6)有利于促进再保险的发展:(7)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如果把保险公估业务分成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来分别考察,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承保公估的作用。一是承保公估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二是承保公估有助于解决保险承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承保公估促使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费用节约化;四是承保公估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五是承保公估有助于保险财产最大化使用。第二,理赔公估的作用。一是理赔公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技术性要求较强对理陪工作的制约;二是理赔公估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三是理赔公估有利于推进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四是理赔公估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6.保险公估人的现状从国外来看,许多国家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稳步发展,到2012年底,保险公估机构已经发展到323家,全行业实现公估服务费收入15.68亿元。从目前情况来看,影响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大多规模过小、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较弱、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水平低下、业务来源渠道不畅和管理水平低下等;外部环境包括:我国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业缺乏了解和国外成熟保险公估人的竞争等。7.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为依据,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只能是专业的,不能是兼业的,也不能是个人的,更不能是从属性的。按照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任何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必须是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拥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保险公估合同的双务、有偿及其公估业务内容的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我们可以认定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公估合同中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1.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1)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包括: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金;设立手续简易,组织机构简单,便于管理运作;股东人数较少,容易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公司内部关系密切;资本金数额确定,公司员工稳定,对外易保持良好信用。(2)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包括:属于完全的资合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股东资格和人数都没有限制,易于广泛集聚资金,便于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永存性。(3)合伙制保险公估行。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优点包括: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廉;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员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对外信用。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缺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很大;合伙协议引起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复杂化。只要一个合伙人退伙,就可以使一个合伙制企业解散。(4)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成立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既能保持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所具有的人数较少,内部联系紧密,合作人之间凝聚力强的优点;又因其仅要求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的人进入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保险公估市场。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保险公估人的分类(1)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顺序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顺序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承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承保公估人。在投保人投保后,保险人承保前,从事保险标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的保险公估人称为承保公估人。理赔公估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保险标的检验、估损和理算的专业保险公估人被称为理赔公估人。根据执业性质和范围分类,理赔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lossAdjuster),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损失分担赔偿责任的理赔公估人;损失鉴定人(lossSurveyor),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判断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理赔公估人;损失评估人(lossAssessor),在英、美等国家,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损失查勘和计算的人;(2)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内容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海上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和责任保险公估人。从国际保险公估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一般不参与人寿保险业务。这是因为人寿保险一般均采用定额保险方式。(3)按照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分类。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分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保险型”保险公估人、“技术型”保险公估人和“综合型”保险公估人。(4)按照公估业务委托方分类。根据公估业务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划分为只接受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既接受保险人委托又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三类。(5)按照委托方与保险公估人的关系分类。根据委托方和保险公估人的关系,保险公估人的种类包括独立保险公估人和雇佣保险公估人两类。独立保险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来处理理赔事务的保险公估人。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雇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照该保险公司委托或者指令处理理
本文标题:保险公估从业考试指南《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及练习题.x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903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