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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使用说明一、《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它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1]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目录第1章定义与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义务第4章并网条件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调度运行第8章发电计划第9章设备检修第10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1章调度自动化第12章调度通信第13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4章不可抗力第15章违约责任第16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7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8章争议的解决第19章适用法律第20章其他特别条款附件一:并网点图示附件二:光伏电站技术参数附件三: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附件四: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技术规定(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2]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住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光伏电站(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______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3]关于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输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4]关于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陈述适用于已经实行了发电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下同。第1章定义与解释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网调度机构: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光伏电站: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共______组光伏电池阵列(阵列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并网点: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1.1.4首次并网日:指光伏电站(机组)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光伏电站(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6并网方式:指光伏电站(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7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光伏电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8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光伏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光伏电池阵列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光伏电池阵列投切指令;上传光伏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的集中式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1.1.9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光伏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光伏电池阵列及光伏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光伏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能量泄放功能等。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光伏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2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可用容量:指光伏电站(电池阵列)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13计划停运:指光伏电站机组及主要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光伏电池板阵列检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等。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5]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
本文标题: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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