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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在审计过程中,处理审计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用的是调整,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调整分录作为其表现形式的。对审计而言,用的是审计调整分录;对会计而言,用的是会计调整分录。特别是13--17章的学习,很多地方都要设计审计调整,现在,现将之整理如下:一、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的相同点1、结果相同。不管是审计一期还是多期会计报表,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分别经会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调整后最后一期的财务状况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本质上是一致的。2、目的相同。审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使会计报表公允表达;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会计调整也是为了上述目的。二、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的不同点1、服务对象不同。审计调整分录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成果的一种体现。会计调整分录是被审计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审计结果的一种确认。2、用途不同。会计调整分录是为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账目而用的;而审计调整分录是审计人员为被审计单位代编审定会计报表服务的。3、调整的时点、期间、内容不同。会计调整分录是在审计的会计报表截止日以后会计期间对资产负债表项目会计账簿进行的调整,并且表现为对以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审计调整分录是对会计报表进行的调整。这是由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以前年度错报、漏报,对被审计单位帐务处理而言,再回到发生时调整错报、漏报已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而调整发生时的会计报表是可行的,因此审计调整分录可分年度、分期间按照追溯调整的基本思想进行。4、调整分录的表达形式不一样。制作会计调整分录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审计调整分录是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对于会计报表上没有出现的过渡性结转会计科目可以省去。如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损益调整科目,在编制会计调整分录时必须用到此科目,因为以前年度的损益必须用此科目予以过渡;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必须不能用到它,因为它不是利润表中的一个项目。5、调整范围的差异。对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实质内容调表不调帐的重分类调整就不属于会计调整分录的范畴,却属于审计调整的重要内容。三、在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通过以上关于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的异同的分析,发现会计调整分录与审计调整分录之间的差异仅是表面上的细节上的,其实质内容还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审计工作中从细节上、从表面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报告的附送内容要规范。对于一些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客户往往要求我们附上调整分录,其实这里面隐藏着客户的两层需求,即反映审计调整轨迹的审计调整分录及被审计单位据以调整账目的会计调整分录。如果我们从思想上、形式上对此不加于区分,轻者可能不满足客户要求,重者可能误导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用审计调整分录去进行会计调整。因此我们要对会计调整分录及审计调整分录进行严格区分,分别编制,真正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细致的服务。2、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调整分录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中调整分录是为编制试算平衡表服务的,而试算平衡表是以会计报表为基础,因此,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应与会计报表项目保持一致。在编制比较式会计报表时,在比较期间发生的调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损益及其它相关项目。对于比较期间上期净损益的累计影响数对下期的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3、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时做到概念明确、思路清晰。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往往会碰到被审计单位问我们重分类调整调的是什么?为什么调?我们就要告诉他们重分类调整是调表不调帐,是为了更好地符合会计报表的编报规则而做的调整。又如,有的客户认为审计提请调整即是调整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因为已扎完帐的会计账簿是不允许被修改的。所以被审单位对审计调整的确认是在被审计年度以后的会计期间通过会计调整来实现的免、抵、退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出于对付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种特殊的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后推广到所有的生产性的企业。该方法的采用一方面缓解了对国家退税的压力,又应对了企业利用虚假会计核算来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题来详细解释计算过程及其含义。(一)资料:假设某企业外购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7万),其中40%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全部销售,其中,内销销售额60万,外销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120万。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还外购免税辅料40万(无进项税)。假设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5%,上期无进项税余额。(二)解释(1)如果政府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结果是: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00×40%×17%=3.4万出口应退增值税=100×60%×15%=9万征、退差额进企业成本:100×60%×(17%-15%)=1.2万(2)政府实际的想法及其对策第一、由于企业财会信息虚假普遍,因而导致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第二、为了防止多退税,政府决定将所有进项税额先用于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了就不再退税;如果抵顶不完,再来退税。如此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的退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免、抵、退”。第三、由于退税率只有15%,所以,在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之前先要将征、退差额转出。但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资料,政府不可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转出税额,因而缺少一个合理的计算转出税额的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资料和信息中比较容易掌控和相信的只有出口的离岸价格。因此最后政府决定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这样就得出了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20-40)×(17%-15%)=1.6万(也可以写成教材上的格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40×(17%-15%)=1.6万)因此: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7-1.6)=-5.2万第四、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即教材中所称的“期末留抵税额”),因而可以进行退税。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产的才会退给你,没有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当然就不退给你了,只能留待下期使用。第五、在确定应该退多少税给企业时,从道理上应该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但是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因而同样存在一个根据什么来确定应退税额的问题。最后,政府也只能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来作为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但同样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也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来计算应退税额,这样就得出了计算应退税额(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税额=(120-40)×15%=12万(也可以写成教材上的格式:免抵退税额=120×15%-40×15%=12万)第六、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大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这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就只能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了,因为该退的进项税已经让你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了;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是小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实际得到出口退税就是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了,因为剩余不退的进项税意味着企业还没有使用,当然就不会退给你了。由于12>5.2,所以企业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额为5.2万。之所以不退给你12万,是因为有些进项税额已经在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已给抵顶了。第七、从上面那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企业交税3.4万,退税9万,实际上退5.6万;而按照“免、抵、退”计算,企业内销不交税,出口退5.2万,实际获得的出口退税比前者少0.4万。大家可以发现这个少的0.4万正好是“免、抵、退”办法下转出的进项税额1.6万与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下征、退差额1.2万的差额,这意味着企业在“免、抵、退”办法下多转出了0.4万进项税额,也就等于政府就少退了0.4万的增值税。另外,教材上还有一个所谓“免抵税额”,这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概念,它只有“免、抵、退”计算办法下才存在的一个概念。它的意思是指由于理论上应退的税(即免抵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只退了其中一部分,而没有退的那一部分就是出口免征的税和已经抵顶内销的那块进项税,即免抵税额。所以,它才会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已经退给你的税。注册会计师的四大查账技术技术之一:账证核对注册会计师之所以能够通过会计报表、账册以及凭证的核对,查清已发生的经济事项,并对之下结论,是与其审计对象-当前财务会计的特征分不开的。财务会计的主要特征及账证核对的主要方式是:1.原始凭证的要素能够说明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数量以及具体负责的人员。因此,在财务会计中,强调原始凭证要素几乎成为所有国家的法律要求。其目的就是通过要素的牵制,达到能证实已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因此,只要查对证实账册记录的原始凭证是否存在、要素是否完备,往往就能判定过去的经济业务有否发生。2.复式记账能够说明经济事项发生时的来源与去向(复式记账在1494年由意大利修道士巴其阿勒总结得出)。由于复式记账能清楚地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通过双重记录说明企业资源的来源与去向。因此,熟悉了复式记账,就能随心所欲地将账本所记的内容,转化为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过程录像。复式记账的科学性,就在于此。3.权责发生制会计能够很好地确认应尽的义务与应得的权利,并能较好地将这些权利与义务进行适当的配比。美国会计学会在1940年出版的《公司会计准则结论》一书中,对权责发生制会计是这样论述的:“在外行人看来,‘成本’表示现金支出,‘收入’和‘收益’意指收到的现金。但配比概念意义更深。会计并不比较现金收支,而是力量与成就、劳务的获得与提供、所取得的(货物或劳务)价格总计与处理(货物或劳务)的价格总计。所有这些均包含在‘成本与收入’和‘权责发生制’会计之中”。(P16)因此,权责发生制会计能更正确地将没有收到但权利已获得,或尽管没有支付但义务必须承担的业务也统统包括进去,从而使会计能更真实地反映所有发生过的经济业务。牢牢掌握现代财务会计三大特征,认认真真地进行账证核对,许多虚假会计信息都会被一一揭穿。由此可见,以会计为媒介而产生的审计业务,造就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语言的天生敏感性。以账表核对、账账核对、账证核对为主的查账方法,形成了注册会计师第一大技术。技术之二:函证与盘点1939年发生的美国麦克逊、罗宾斯药材公司虚假会计报表案,敲响了仅仅停留在账面审计的警钟。麦克逊、罗宾斯药材公司在熟悉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账表核对、账账核对以及账证核对的传统查账方法之后,就开始在账表证上做文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开发票与账单。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赔偿了五十万美元之后,总结出了在查账过程中,除了传统的账表核对、账账核对以及账证核对之外,还必须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有形资产进行盘点,对所有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债权与债务进行函证(主要是对存货与应收应付款进行盘点与函证)。在1999年的一次研究中,Tradeway委员会的赞助机构委员会发现,错误的资产计价几乎占所有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数量的一半,而存货高估则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存货计价涉及两个要素:数量和价格。确定现有存货的数量常常比较困难。因为货物总是在不断地被购入和销售,不断地在不同存放地点间转移以及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存货单位价格的计算同样可能存在问题。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以及其他的计价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存货价值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差异。正因如此,复杂的存货账产体系往往成为极具吸引力的舞弊对象。不诚实的企业常常利用以下几种方法的组合来进行存货造假:虚构不存在的存货,存货数量操纵,不记录存
本文标题:会计调整与审计调整的区别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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