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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353—2012)(2012-12-31发布,2013-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养老机构基本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养老机构seniorcareorganization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party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4基本要求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4.2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4.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50340—2003相关要求。4.4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5人员要求5.1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5.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5.3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5.4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6管理要求6.1应制定老年人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6.2应制定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6.3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标准。6.4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6.5应制定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6.6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6.7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6.8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6.9应制定以下规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服务提供规范,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环节、程序等;——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根据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及改进办法。7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7.1环境7.1.1室外环境应符合GB/T50340—2003第3章的要求。7.1.2应按GB/T15565.2—2008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T10001.9—2008的要求。7.1.3居室应符合GB/T50340—2003中第4章的要求。7.1.4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7.1.5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7.1.6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2002的要求。7.1.7室内噪音应符合GB3096—2008中0类标准。7.2设施设备7.2.1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50340—2003中4.1.5的要求。7.2.2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卫生间应设置坐式蹲位、残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度适宜;——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7.2.3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8服务内容及要求8.1生活照料服务8.1.1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管饲等;——排泄护理,包括定时提醒入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布等;——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身体、沐浴和使用护肤用品等;——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8.1.2生活照料应由养老护理人员承担。8.1.3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1.4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8.2膳食服务8.2.1膳食服务至少应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送餐应保温、密闭。8.2.2膳食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8.2.3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2.4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提供均衡饮食。8.3清洁卫生服务8.3.1应包括环境清洁、居室清洁、床单位清洁、设施设备清洁。8.3.2应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清洁卫生人员。8.3.3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具。8.3.4环境清洁包括生活区和医疗区的环境分类管理、生活和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8.3.5环境、居室、床单位、设施设备应整洁有序、及时清扫。8.3.6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8.4洗涤服务8.4.1洗涤服务包括织物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整理和返还8.4.2应配备相应的洗涤服务人员。8.4.3应配备必要的洗涤设施、设备与用具。8.4.4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当面验清。8.4.5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8.5老年护理服务8.5.1老年护理服务应包括基础护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治疗护理、感染控制等。8.5.2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8.5.3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护士承担。8.5.4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5.5应遵医嘱,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8.5.6应参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进行记录。8.5.7应参照对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8.5.8院内感染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8.6心理/精神支持服务8.6.1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至少应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8.6.2应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承担。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宜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承担。8.6.3应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8.6.4应适时与老年人进行交流,掌握老年人心理或精神的变化。8.6.5应制定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程序。8.6.6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8.7文化娱乐服务8.7.1根据老年人身心状况需求,开展文艺、美术、棋牌、健身、游艺、观看影视、参观游览等活动。8.7.2主要由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组织,邀请专业人士或相关志愿者给予指导。8.7.3应配备文化娱乐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8.7.4开展活动时,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8.8咨询服务8.8.1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提供和问询解答。8.8.2应由各类相关服务人员承担。8.8.3所提供的信息和解答应真实、准确、完整。8.8.4应提供咨询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8.9安全保护服务8.9.1安全保护服务是通过医护人员的评估,为老年人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8.9.2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及养老护理员承担。8.9.3应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8.9.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时间、身心状况以及原因:——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时;——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8.9.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解除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解除时;——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8.10医疗保健服务8.10.1医疗保健服务是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等方面的活动。8.10.2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8.10.3医疗保健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康复治疗和转院工作。8.10.4应由执业医师或康复师承担,符合多点执业要求。8.10.5应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配备设施与设备。8.10.6应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8.10.7应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诊疗科目及范围的规定。8.10.8医疗行为应参照临床医疗诊疗常规。
本文标题: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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