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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体〔2009〕110号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正进行,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登陆重庆市体育局网站查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2主题词:裁判员管理办法通知重庆市体育局办公室2009年6月9日印3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市体育局可以授权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二、三级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授权的高校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并由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备案。4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市级行业体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区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批文抄送市体育局。第十一条授权的高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审批。批文抄送市体育局。第十二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5在区县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市级单项运动协会理论考试、考核合格,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审批。第十三条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项目协会考试、考核,市体育局择优推荐,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第十四条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第十五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市体育局推荐,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员6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单项协会裁委会备案。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考试合格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十八条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第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费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一级裁判员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注册裁判员名单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第二十一条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二级裁判员名单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第二十二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一)受到赛区或单位处罚;(二)裁判员考核不合格;(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第二十三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7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市、区县(自治县)级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二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本次比赛的裁判员。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市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区县(自治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第二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级单项竞赛由市体育局或该项目市级体育协会就近选派裁判员。第二十七条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8(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判员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二)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中公正执法;(三)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四)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五)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六)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第七章裁判员管理第三十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第三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9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第三十二条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市体育局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第三十四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第三十五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的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赌博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第三十六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10(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二)在重要比赛中,有意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第八章等级证书的发放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精神(体竞字〔2009〕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裁判员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办法。第三十八条证书发放单位: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证书。第三十九条证书领取单位: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一级以下裁判员证书由重庆市体育局统一领取。第四十条证书发放程序: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发放。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一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市体育局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二、三级裁判员由审批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二级、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体育局审11核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第四十一条证书更换和丢失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市体育局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旧证报总局竞技司,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因保管不善,导致等级证书丢失的,由裁判员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批文报市体育局,再由市体育局报竞技司,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新证。第四十二条所有证书均由国家体育总局免费提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裁判员等级证书相关的费用。附则第四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体委发布的《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渝体〔20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12附件: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证书名称数量备注一级裁判员证书二级裁判员证书三级裁判员证书合计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公章
本文标题: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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