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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交流三个方面:一、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二、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重点)第一部分: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建立。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和国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会议还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从此,人民政协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一起登上了历史舞台。第二部分: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性质是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二是党派合作性。三是民主协商性。第三部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项主要职能是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1、政治协商的性质政治协商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治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3、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别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4、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意见建议的处理及反馈。在这5个主要程序中,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1、民主监督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2、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3、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4、民主监督的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搞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条件。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必须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三、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1、参政议政的性质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政党领导机关的工作的这种紧密联系,是对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内涵的深化。从参政议政的发展过程看,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2、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主要内容: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形式: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3、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对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至关重要。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1、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提出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政协章程明确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为政协的主要职能。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89年全国政协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改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规定》。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要求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与制度化。2002年中共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2、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推进为了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全国政协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完成了修订章程的任务,就接着又制奠定和修订了一系列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加以修订和完善的有六项,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2005年全国政协组织地(市)级以上政协,对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暂行规定》颁布十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检查。2006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这是对人民政协制度的新要求,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本文标题: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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