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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印发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2007〕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各区、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95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76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其中,禅城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南海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顺德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9%;高明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2%;三水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3%;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9万吨减少到9.5万吨,减少36.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9.2万吨减少到6万吨,减少34.8%;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7%,每万元GDP的取水量下降到65吨;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65%以上;各区基本建立起再生资源回收与产业利用体系;全市清洁生产企业达50家,推出50个污染治理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建成3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生态工业园。工业固2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推进我市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佛山分行等负责)2.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3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3.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4.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市物价局牵头负责)5.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2.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市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加大我市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3.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确保2008年按照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小火电及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关停。(市经济贸易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44.各区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各区人民政府负责)5.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6.有条件的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2.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市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责)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4.对新建项目一律实行主要污染物先减后建制度。新建项5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对鼓励类项目按“减一增一”实施、其他类建设项目按“减二增一”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5.实行行业限批。对于陶瓷、纺织印染、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造纸等继续实行行业限批。对于化工、石化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6.确保按市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陶瓷行业的改造提升。各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赶走污染,做强陶都”的目标,切实抓好陶瓷行业“提升一批、转移一批、关闭一批”的改造提升工作,于2008年基本完成我市陶瓷行业的改造提升。(市经济贸易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1.抓紧制订出台我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负责)2.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市建设局、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3.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4.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开展替代石油工程的相关能源在工业锅炉和窑炉应用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积极争取天然气供应量。(市经济贸易局、发展6改革局牵头负责)5.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积极发展农村水电。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水利局等负责)6.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7.推动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IGCC)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8.推进新型工业锅炉节能技术及装备研发和制造。(市科学技术局、经济贸易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9.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1.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办、经济贸易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信息产业局等负责)2.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我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高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局、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71.着力抓好我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4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2.实施钢铁、水泥、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市经济贸易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3.在电力、有色金属、石化、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4.在冶金、石油石化、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5.建设我市天然气利用管网,完善福能电厂以及陶瓷等行业的天然气配套工程。(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6.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市发展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7.开展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试点。(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8.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市建设局牵头负责)9.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市经济贸易局、建设局牵头负责)(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1.2008-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93.6万吨以上,重点推进全市各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82.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0%,3年内不低于85%。(市公用事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3.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市公用事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4.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防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5.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6.积极开展我市主要供水水库富营养化防治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1.新建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2.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在2008年前完成全市所有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市内所有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1.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地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9区人民政府负责)2.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3.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区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1.加快编制出台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2.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组织专家指导我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促进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发展,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市经济贸易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等负责)3.研究建立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市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十三)加大节水力度。1.尽快完成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水利局牵头负责)2.积极组织实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市经10济贸易局、水利局牵头负责)3.修订《佛山市用水定额》。(市水利局牵头负责)4.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采用节水技术,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及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负责)5.抓好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实施一批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的重点项目。“
本文标题:佛山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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