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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作者:胡里奥责任编辑:晴正时间:2004-2-2015:45:59来源:中国法治网点击:nbsp;贪污贿赂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贪污贿赂犯罪也历来是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承担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工作的职能机关,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应当发挥其专门机关的职能。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着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效能的提高。而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仅靠检察机关自身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需要国家在反腐败法律制度上加以调整和完善。本文试图从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生成要素和一般规律入手,对我国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和预防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相关体制和机制的建议,以期提高我国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效能。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现状分析1、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侵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共包含十二个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这十二个罪名的基本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表述,分别是: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⑷“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⑸“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⑹“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⑻“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⑽“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⑾“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⑿“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2、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从上述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概念中,可以分析出贪污贿赂犯罪的几个主要特征:(1)贪污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贪污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而损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全体公民对政府、对国家的信任危机,破坏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还会造成社会动乱。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公民的信托,设立公共权力是为了便于进行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保障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单位是受全体公民的信任和委托,为全体公民的利益行使公共权力。公职行为、公务行为的目的只能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维护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履行公职、从事公务的报酬、经费则由国家支付、承担。因而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公务单位不得再从公职行为、公务行为中为私人和本单位谋取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所禁止的财产性利益。(2)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或者对象。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或者对象两者之间必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七种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3)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贪污贿赂犯罪总体上都是公共权力与个人财产性利益、单位财产性利益之间的互换,是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行为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和境外存款是未能查实、但可以依法推定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其他十项罪名中涉及的财物则都是已经查实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所获得的非法财物。这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达到一定程度(金额、情节),检察机关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或者行为单位的刑事责任。(4)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故意。贪污贿赂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就是,行为人(单位犯罪则是对单位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或者是危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3、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1年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情况统计,每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年侦查终结的案件、当年起诉的案件,和全国法院机关受理的案件、当年审结的案件数据如下:表一1999年-2001年全国检察、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年份检察受理检察立案检察侦结检察起诉法院受理法院审结(件)(件/人)(件/人)(件/人)(件)(件)19998355532911/3670330063/3353419530/22456189461888920008346137187/4137734085/3786821585/24854214312124920017653036447/4019533900/3740121782/249092180021681表二1999年-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案件情况(件)案由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他年份199944383202991589574729419372000448742077114958901281167620014151119688125629622511556表三1999年-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情况(件/人)案由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巨额财产其他来源不明年份199914372/167378192/860610056/10976198/27528/2965/80200016765/194289872/1036710170/11068277/39330/3269/89200116362/1871810347/107859283/10095341/47025/2789/100表四1999年-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情况(件)案由大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巨额财产其他来源不明合计5万元5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以上1999130595173255252446115142000161216736365856237023112001166276932424850823312519表五1999年-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要案情况(件)年份要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巨额财产其他合计来源不明199920195709834322194200025566831279540438320012670696137850473109从上述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总体仍呈上升态势。(1)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在总体有逐年下降的情况。其中,贪污案件、贿赂案件有升有降,挪用公款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和其他案件逐年下降,但集体私分案件受理数逐年上升。(2)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和侦查终结数升中有降,检察机关的案件起诉数,和法院的案件收案数和审结数则呈上升态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挪用公款案件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升中有降,而贿赂案件、集体私分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立案数则逐年上升。(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大案数、要案数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贿赂案件和集体私分案件的大案、要案明显逐年上升。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如下特点:(1)渗透面扩大。贪污贿赂犯罪从过去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等热点部门向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蔓延;从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等热点行业向海关、人事、司法、医药、新闻出版等行业发展;从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向其他管理人员扩散。贪污贿赂犯罪渗透面的扩大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绝对数量的增加;(2)疯狂性增强。贪污贿赂犯罪的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鲸吞式案件时有发生,使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绝对案值上升。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周继美夫妇共计贪污430多万元,受贿118万多元,非法所得11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300多万元。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受贿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贪污人民币2967万余元。(3)由低层向高层发展。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增加,因高层领导犯罪引起的地区、部门、单位范围的群发性、网络化犯罪上升。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55万余元。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伙同李平或单独受贿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沈阳“慕马案”重要涉案公职人员120多人,涉案赃款、非法所得两亿多元人民币。厦门远华走私受贿案涉案金额400亿元、涉案公职人员150多人。湛江走私受贿案涉案金额100亿元、涉公职人员250多人。(4)犯罪的形式有新发展。犯罪呈现跨领域、跨地区、国际化趋势。为规避法律、逃脱追究,贪污贿赂的手法更为巧妙,更为隐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形式更为多样化,犯罪手段和逃避侦查手段日益智能化、现代化,更难以发现和查证。犯罪后卷款外逃现象也在增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统计我国有约4000名贪官外逃,50亿资金流失到国外,外逃贪官多数出自金融系统、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生成要素及一般规律1、贪污贿赂犯罪的生成要素对上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主要特征和现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出,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构成:(1)公共权力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如果不是公共权力,而是行为人的私人权利,就不会发生贪污贿赂行为。可见,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前提。公共权力的存在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国家机器对社会进行统治。国家机器即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有国家存在就有公共权力存在。而国家机关是由具体的公职人员组成的,国家机关必须通过其雇用的公职人员来具体行使公共权力,才能实现国家(统治阶级)对社会的统治和管
本文标题:侦查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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