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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2010年司法考试命题及复习(长春,2010,03,3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众合教育独家教师李建伟一、立法背景与地位(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存在问题很多(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3.总则编、人身权编、物权编、债总编、合同编、侵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4单独成编的创举(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废话,5个;•重复:36个•修正:10个•新规定:41个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以上四条文的关系?举例二:•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大变化:适用情形;归责原则;责任人•总结:第28条适用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三效力——•1,侵权人直接免责:第4章特殊主体侵权;第6章机动车损害;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86条第1款之外的第11章;第7章医疗损害赔偿•2,在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赔偿59条;第8章环境污染68条;第10章饲养动物侵权83条•3,不免责:如86条第1款、第5章产品责任(二)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条款构造技术•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一立法技术对于精确理解立法背景与理论内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问题:列举18种具体民事权利•何谓“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利益保护:考卷撕毁案•占有、商业秘密、死者利益的保护•此处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等相对权:不支持第三人侵害债权•举例:•甲→(送货合同)乙酒楼(债权人)•(债务人)•↗?•↖↗•丙(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追尾)•【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3-9,单)•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三)以归责原则为纲构建各类侵权责任体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接下来的分则——•第五章产品责任无过错•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车人)、过错(车车)•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八章环境污染无过错•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第十章饲养动物侵权绝对无过错、相对无过错、过错推定•第十一章物件致损过错推定无过错•甚至于某一类侵权的各种场合下的归责原则也不相同,比如饲养动物侵权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1999年卷二3题,单选)•A完全由乙家承担•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A?B?•【例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卷三7题,单选)•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三、若干重要的立法修订与旧题新做(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答案】B?•【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答案】D(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实质公平PK形式公平,28838元上海市民3000元贵州农民(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1倍;《食品安全法》96条:10倍•加州法院的英美烟草天价赔偿案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在中美的不同态度与中国的尴尬(四)用工责任的统一与公平社会的建立•统一: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干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打工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消除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从身份到契约•【例】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22题,单选)•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例】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69题,多选)•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推定补偿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重庆案、济南案、上海案、通州案、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司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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