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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言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其特点为体系性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缺点在于对某些具体的问题没有做细致的规定,如死亡赔偿金。不过总体而言,它解决了大量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侵权法问题,是侵权制度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大家知道,原来的侵权法律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特别法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构成。失于零散,并且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与冲突。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中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为我们学习与处理案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侵权责任法》要真正发挥作用有赖于法律工作者对其精确地认知与把握。因此,作为法律人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实质进行系统、精确的把握。正如“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触到上帝的袍服”一样,站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交汇处,便能真正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今天,在这里为大家系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重点内容有两方面:一是通过一些频发或新颖案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重点法条;二是结合法条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法的一些核心理论,重点讲归责原则。通过理论的讲述帮助我们建立侵权法的知识体系。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大家对侵权法诸多问题的思考,激发大家学习与钻研侵权法的兴趣。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其功能可以概括为保护、填补、预防与制裁四大功能。包括十二章,共计92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两大类:第一到第三章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第四章到第十一章是对典型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则。(一)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5、48)(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大家都知道,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单行法的关系如何?在侵权责任法对某一类侵权责任的某些问题未作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应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侵权法与其他旧法对某一事项的规定相互冲突之情形,应当适用侵权法的规定。(二)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4)(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两人争吵,一方将另一方打伤,伤人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还要对伤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两青年相约进山打猎,一人误将对方当成野猪,开枪将其打伤,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两点进步:1、允许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2、强调侵权责任的优先。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6、7)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源和标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各个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1)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大小影响责任的轻重。(2)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例如嫉妒邻居生意好,故意在自己家和邻居家之间摆上几个花圈,在墙上也挂几个,影响邻居小吃部生意。再比如,甲与乙因口角发生争执,甲被乙打伤,但是在去法院起诉的时候,甲将乙和乙的女婿一起告上了法庭。甲故意将丙陷入诉讼,应对丙赔偿损失,如误工费。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早先我们说过失是很难判断的,因为一个人心里的想法,别人是很难去察觉并证实的,但是我们现在的侵权法理论才去的是客观判断标准,比如说一个人有重大过失,主要看他是不是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被侵权人的过错、被侵权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对责任的承担有重要影响,能够引起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5)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场合下,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受害人,即受害人需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均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有较高的要求,但是赔得多,而合同法的要求比较低,但是赔的少。当一个人的行为既侵权又违约的时候,应当由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去选择,是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还是违约责任。案例2009年1月12日,张某到范某开的货运部联系货运业务,在范某家的火炉旁坐了下来,一边烤火取暖一边和货运部里面的人谈拉货事宜。这时,范某丈夫王某走到火炉旁将一枚生鹅蛋放在火炉上烤,并将火炉上烤好的鹅蛋拿起来津津有味的吃起来。张某正在对鹅蛋能烤吃感到诧异的时候,火炉上的鹅蛋突然发生爆炸。张某急忙用手遮住自己的眼睛,但已经来不及了,鹅蛋碎片将张某左眼炸得鲜血直流。为了治疗眼睛,张某先后在医院治疗30多天,但效果不佳,左眼的视力不能恢复,构成了七级伤残。为索取赔偿,张某将范某诉至巩义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费用7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范某作为货运部的业主,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张某遭受到人身损害导致左眼失明,被告范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被告某应承担原告张某损失的50%,即35000元。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叫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特别规定,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只有法律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是一致的。(4)加害人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免责事由也由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的具体条文加以确定。(5)对于行为人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被侵权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受害人仍然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3之所以存在该类归责原则,主要是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被告有过错太困难。案例方某9岁,是曙光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从单杠上摔落在地,摔到头部,住院18天,构成10级伤残。方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曙光小学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体育课上小学生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时,应当有教师在旁进行指导和保护,曙光小学无法证明对其监管范围之内的伤害事件已尽到职责,因此曙光小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大家将过错推定原则与民事诉讼法上的推定区分开。这是一个实体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上的推定是程序法上的推定。因为事实不能重现,一个人不可能两次跨过同一条河流,所以,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该问题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如甲起诉乙,主张乙侵害其房屋共有权,说乙擅自处分了其共有的房产一套,提供甲与乙的结婚证、户口本。一审法院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草率地根据甲的主张与提供的证据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结果乙提起上诉,主张甲与乙没有夫妻关系,乙为甲将户口落到自己家的户口本上,是出于好心帮助甲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发回重申后,法院认定,甲提供的结婚证是假的。甲即主张二人是同居关系。结果乙的妻子与同事证明乙一直在东北居住,并未与甲同居。但是乙的妻子证明在买房时甲曾出了20%的价款。因此法院推定甲乙并非夫妻关系也非同居关系,而是对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2、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并列的归责原则,本身不直接具有裁判根据意义,要对某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3)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4)无过错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但是法官判断是否减轻或免除的法律依据要看侵权责任法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5)原告不负有对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受害人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如在一个天气状况良好的上午,有个人在地里干活,没有任何异常行为和征兆,突然被吸到高压线上,又被打下来,造成死亡的后果。供电公司赔不赔?类似的还有产品缺陷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之所以存在该类归责原则,经营者通过一些具有危险的行业盈利,那么就要承担风险,也就是说侵权法对该类经营者科处了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更高。案例2007年4月26日,15岁的徐某与其姐姐到其自家地里摘西红柿,因输电线路电杆倾斜,输电线路距地面距离96厘米,造成徐某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和村委会赔偿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村委会系出事线路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线路疏于管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6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义务,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会泽县供电4公司应承担40%赔偿责任;受害人徐正超无过错,其监护人无责任。但是如果是窃电人在窃电或检修过程中造成窃电人人身伤亡,则经营人免责。三、侵权责任方式(15、16、17、19、2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重点来看损害赔偿责任(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案例20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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