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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健康教育档案管理制度文件编号:1.总则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2.职责分工2.1职业健康档案要求一人一档,建档编号序列采用职工编号进行编制建档,人员调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2.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岗职工健康档案的建档与保管工作,离退休人员档案要及时移交至离退休管理处,人员调动时要及时与人员接收单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2.3离退休管理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2.4办公室负责劳务工及在册不在岗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2.5职工医院作为体检机构,要将体检资料归类整理并及时第2页共6页移交各单位。2.6办公室负责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档案的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档案的管理2.7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健康监护档案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教育培训的人员花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试卷等资料。(二)、职业病诊断及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各单位要专人负责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第3页共6页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个人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3.借阅与保管3.1借阅管理:3.1.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3.1.2各单位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3.1.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3.1.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3.1.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3.2保管:各单位应建立符合档案材质所需保管条件的档案室,并做到:3.2.1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3.2.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第4页共6页危险品。3.2.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3.2.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3.2.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3.2.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4.附则4.1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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