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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修改及对公司的影响法律部2002.122《保险法》修改背景旧《保险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六年来保险业发展的深刻变化履行入世承诺是本次修改的重要原因3《保险法》修改过程3月14日,保险会向国务院提交修改请示5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国人大常委提请修改议案6月24日,马永伟在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修改说明(一稿)8月20日,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作出修改(二稿)10月21日,法律委员会作出审议结果报告(三稿)10月28日,江泽民签署78号主席令公布4修改的指导思想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与国际接轨5履行入世承诺法定分保逐步取消(表11)取消每笔非寿险业务必须有20%法定分保的规定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规定办理再保险当前政策:2003年-2006年法定再保险每年下调5%非人寿保险的分保将有更多选择余地,对单位风险的利润和风险将有更多控制手段6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A)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强调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管理和培训法定义务(表25)明确代理人展业行为准则(表23)依法签订代理协议(表20)保险公司承担代理人超越权限的责任(表见代理)(表21)规范佣金支付(表24)代理人不得营销其他商品(表8)加强对代理人的处罚力度(表28)7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B)保护客户个人隐私(表5)明确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表6)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时应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表7)8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偿付能力建立偿付能力监控指标体系、实施监控(表15)聘用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表17)完善责任准备金制度(表9)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表10)禁止虚假信息披露(表18)增加银行帐户查询权(表16)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表27-37)9支持保险业改革改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表14)扩大产险公司经营范围(表8)适当放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表12)取消机构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寿险公司的规定(表22)10其他修改内容明确尊重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表1、2)确立保监会的法律地位(表3)明确公估人的执业范围、赔偿责任及费用的收取(表19)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适用(表38)11本次保险法修改的不足过渡性的保险法几乎没有涉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等问题未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将在司法解释中得到完善,对保险公司和展业将提出更高要求12新《保险法》对公司的影响稳健规范诚信13提高公司稳健经营的水平保险监管的方向-继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逐步过渡到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授权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控体系和监控指标、加强精算人员和精算报告的管理对我公司的稳健经营水平提出新的要求14对公司产品开发的影响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的制定权导致产品差异化的趋势,促使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市场需求,增强产品的竞争力费率厘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条款费率的信息披露更加严格15第三领域的放开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激活医疗保险市场,市场总量扩大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市场竞争主体将会增加,对公司市场份额和业务增长带来新得挑战产险公司的网络和人才优势将在医疗险市场得到体现促使公司丰富意外险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产险公司变相开展意外险得到控制16优化代理市场主体结构对公司的影响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规定,对公司拓展业务、增加市场份额、打破代理人市场垄断带来新的机遇对在多家代理的形势下,维护代理关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机构代理人市场将会繁荣形成高素质、稳定的营销团体会对公司营销展业产生一定影响17加强代理人管理是公司面临的紧要问题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和代理人自身的法律责任加重完善对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的机制,促使公司建立高素质、稳定的营销队伍完善有效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规范展业行为,严禁各级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唆使、误导代理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公司不得接受没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的业务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在涉及诉讼时,将会对公司带来新的风险,促使公司在各环节加强对代理人的控制18以客户为中心改进现有业务流程完善流程,在各环节注意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完善理赔和客户服务的流程,对理赔结果应及时、全面告知客户改进流程,保证客户申请保险给付后,仍能取得证明,向第三人要求赔偿19监管力度加强法律责任加重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对保证财务经营报告真实性提出要求;公司银行帐户有义务接受检查处罚数额加重处罚措施增加公司管理人员责任加重注重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将得以实施促使公司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的观念2021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法定分保逐步取消(表11)返回22修改前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强调保险公司的管理和培训责任(表25)返回23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代理人展业行为规范(表23)返回24依法签订代理协议(表20)修改前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返回25表见代理(表21)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返回26规范佣金支付(表24)修改前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返回27代理人不得营销其他商品(表8)修改前修改后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款修改为:“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返回28加强对代理人的处罚力度(表28)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返回29修改前修改后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保护客户个人隐私(表5)返回30修改前修改后第六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表6)返回31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时应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表7)修改前修改后第八十七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返回32偿付能力监管—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实施监控(表15)修改前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返回33聘用精算人员(表17)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返回34完善责任准备金制度(表9)修改前修改后第九十三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返回35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表10)修改前修改后第九十六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返回36禁止虚假信息披露(表18)修改前修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返回37增加银行帐户查询权(表16)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零七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返回38改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表14)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百零六条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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