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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P17)第一部分知识架构法律角度保险的定义风险管理角度经济角度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保险的要素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保险合同互助性法律性保险的特征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保险与社会保险(四同六不同)与相似制度比较保险与救济(四不同)保险与储蓄(五不同)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是意外的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现实可测性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弹性原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的要素与特征2第二部分知识点解析一、保险的定义(合同、财产、人身、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不同角度定义保险:法律角度:是一种合同行为。风险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经济角度: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人身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二、保险的要素(P18)(订立可保同质保险费率准备金)(大可三保)(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三“大”意纯测)定义: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条件: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2、风险应当是意外的3、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可测性(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1、1、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2、风险的同质性。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三)保险费率的厘定(适合平稳弹)1、公平性: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32、合理性: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3、适度性: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4、稳定性: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5、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备案)(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定义: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收入中提取的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3、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营业盈余中提取的4、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五)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三、保险的特征(P23)(经科互商法)41、互助性2、法律性3、经济性4、商品性5、科学性记忆:互商经科法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一)保险与社会保险(二)保险与救济不同点: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4、提供保障的水平不同(三)保险与储蓄不同点:1、消费者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受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5、消费目的不同相同点不同点经营主体行为依据实施方式适用原则保障功能保费负担人身保险1、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3、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的费率的数理基础4、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自愿个人公平生存发展享受投保人社会保险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和其委托机构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社会公平生存需要个人、企业、政府5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一部分知识架构强制保险按照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信用保险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6第二部分知识点解析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的方式分类(一)强制保险1、定义: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2、实施方式的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3、特征:全面性、统一性4、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二)自愿保险1、定义: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2、体现:对于投保人来说,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活动。包括三种:1、财产损失保险(1)定义: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2)业务种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2、责任保险7(1)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业务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3、信用保险(1)定义: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业务种类: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1、人寿保险(1)定义: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2)业务种类: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2、健康保险(1)定义: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2)业务种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3、意外伤害保险(1)定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2)业务种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一)原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8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是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三)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是对风险的横向转嫁,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例如坐飞机买的航意险。(四)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嫁,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例如某人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9第三节保险的功能第一部分知识架构财产保险补偿保险保障功能(最基本的功能)人身保险的给付时间滞差存在的可能性资金融通功能数量滞差保险功能合法性保险资金融通原则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管理功能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10第二部分知识点的解析一、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财产保险主要体现在补偿功能。人身保险主要体现在给付功能。(一)财产保险的补偿1、条件:在特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和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给与补偿。2、补偿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商业信用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确定: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二、资金融通功能必要性: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可能性: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原则性: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融通的前提: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200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1249.8亿元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对整个社会及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一)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管理的作用:1、为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的劳动者提供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2、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二)社会风险管理11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三)社会关系管理社会关系管理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四)社会信用管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在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保险的三大功能(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12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部分知识架构一、保险的历史沿革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保险的雏形“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一种相互保险制度。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成的。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一)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中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1886年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挂牌开业(二)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1、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保险公司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已经形成。2、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3、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思路不断创新。4、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1、经营主体多元化2、运行机制市场化3、经营方式集约化4、政府监管法制化5、行业发展国际化第二部分知识解析13一、保险的历史沿革(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例如:历史悠久的镖局、镖码相当于保险标的、镖力相当于保险费率、镖单相当于保险单。外国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而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保险组织。2.保险的萌芽: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
本文标题:保险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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