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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最近流行的词莫过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十八大的重要方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二项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和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都明确提出要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推进我国的世界遗产的法治保护,健全我国文化遗产法制体系。首先应当了解我国的世界遗产现状。自我国在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行列以来,我国申报并被通过的世界文化遗产共计48处。种类齐全,包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数量也居世界第二,仅次于意大利。再分布上,我国的世界遗产分布和人口分布相似,呈现整体东南多西北少的状况。由于历史以及气候的原因,反应西部少数民族文化以及自然景观的文化没能保存下来,比如楼兰文化。一、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1遗产是历史与自然给予这个世界的宝藏,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无论是自然还是文化遗产,它们都代表着方地域的特征,代表着这个地方的历史,是一种浑然天成的艺术,一个某个时代的符号。例如长城,其雄伟壮阔,绵延不绝不仅仅诉说着令人赞叹的建筑奇迹更代表着中华民族坚决抵御外来入侵,实施捍卫领土完整的尊严。遗产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通过旅游业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等多的是其内涵的文化与美学价值。一幢幢令人叹服的建筑隐藏古人伟大的创造,一座座雄伟的高山孕育了多少钟灵毓秀的人杰。二、遗产保护的现状(一)法律方面: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世界遗产地专项法律,其保护须根据所依托的国家级保护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在地方政府方面,相关政府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例,比如《北京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甚至,今年新修正的《立法法》放宽了地方政府立法的权限,比如:设区的市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项新的立法规定,放宽了地方政府立法的权限,可以方便地方政府通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有效的制定相关法律,规避一些行为,虽然在范围有限制,但是对文物、遗产等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总的来说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是体系较为庞杂,缺乏针对性。以泰山为例,其保护管理涉及国家法律38件,行政法规33件,地方性法规24件,部委规章28件,政府规章11件,规范性文件15件,政策指导性文件17件。数量与门类众多的法律文件影响了相关部门依法管理的有效性而且相互之间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界定,如果彼此利益或者规定冲突了,无法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而且在具体操作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违章处罚的力度也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罚力度不同,造成不公甚至有人投机取巧,逃避法律的制裁。(二)保护维护方面:在对待遗产的态度上,各地方政府在态度上都或多或少表现出错误,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维护。中国的世界遗产都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风光的杰出代表,拥有很高的观赏价值,申请遗产使得美名远扬,吸引力世界各地的旅客,带动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为了申遗成功,地方政府花费巨资对遗产进行修复,例如,广东开平碉楼为“申遗”花费1.36亿元,河南安阳殷墟投入2.3亿元,更是创下了12亿~13亿元的新纪录。而相对申遗前的“大方”,申遗后的维护可谓是“吝啬”,北京五大“世遗”曾出现高达32亿元的修缮资金缺口;兵马俑博物馆年均仅几百万元维护费用。地方只是看到了申遗后,遗产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过度注重开发而轻视保护。在秀美的山水之间开山道、修栈道、建缆索。商业化炒作,店铺林立,破坏了本就薄弱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减少,历史文化遗留也别修缮的变了味,破坏了遗产本身设立所依赖的文化内涵以及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理念。在开发价值时也更过的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注重研究价值,其建筑意识、风景美术等价值因2保护不到位而在开发旅游价值中受到损害。(三)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遗产地方化具体管理,纵向的专业管理部门和横向的地方政府部门相结合是我国遗产管理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因地制宜,但是另一方面地方有可能关注经济效益而缺少对遗产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方面的保护。我国实行的多部门管理看似能够照顾各个方面,但是一项遗产往往涉及林业、宗教、地质、环保等各个部门的利益,遗产是一个多层面的集合体。多部门共同管理会产生利益交叉而导致利益矛盾,产生分化或者责任难以归责。此外,遗产日常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导游、游客们也对遗产保护知识了解很少,这样大力度的对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遗产的伤害很严重。一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就在于一些建筑或者美术作品,这些宝贵的遗产需要日常专业的维护,才能够保存原貌,这样才能具有观赏价值和研究价值。比如,秦兵马俑由于缺乏专业的保护,现在展示的兵俑经过风化、光线等因素的影响,已经仅仅失去了刚刚开采出的价值。三、通过法律保护遗产:(一)加快遗产保护立法完善世界遗产法律体系1.加快中央立法《世界遗产公约》第五条规定:“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世界遗产所在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的总政策;(2)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世界遗产。我国十八大一项重要方针就是依法治国,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所以,我国更应该建设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经过二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虽然已经初具规模,各个法律规章相对健全,比如森林法、环境法以及各地相关保护条例。但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缺少龙头法。因此,目前应当建立国家一级的遗产保护法律,任何法律体系都需要国家层面的带头作用和宏观把握。设立国家层面的世界遗产保护法,既表现了国家对世界遗产保护决心与信心,体现了国家对打击危害我国的世界遗产行为坚决态度,也避免了我国现今各地区相关遗产保护条例因缺失指导性法律而盲目设立条例,使得遗产保护法律各式各样,保护效率低下。2.完善地方立法在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立法。地方法律体系也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更是具体实践操作的重要指南。相关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的原则下,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本地区的法律。要做到每项世界遗产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条令来保护。地方立法是要广泛征求建议,不仅仅要看立法专家的意见,也应该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建议,例如文物保护专家、建筑美学专家、环境保护专家等等,综合各界意见,让法律的保护衣覆盖住世界遗产的各个方面。保护世界遗产,更重要的是依法保护世界遗产(二)建设中国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建立世界遗产法律体系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依靠法律这个拥有强制性的武器来制约人们的不法意图。如今商业化的运作,旅游业的发展,繁华的人群进入了世界遗产这个安详平静的世界,这个领域变得再也不是那么纯洁安逸了。繁华的背后带来的是虚荣与利益的纠纷,店铺林立于古朴的建筑之中,显得却是那么生硬,群山也被掏出各种洞洞,安装上各式各样的灯具只为了看起来更加美好但却忽视来原本的自然美。这些都是需要法律来规范的行为,合理开发和过度开发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这些只有通过官方的明确规定才能让人们在最求利益的时候能够心中掌握一个度,不会为了利益而迷失了双眼。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旅游业的大力发展,但是人们的素质并没有达到那么美好,对遗产保护知识的缺失,对日常生活行为的不注意,在旅游时对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这些本来是道德的问题,但是道德的约束效力小,只有通过法律的高压线才能让人们有所警觉,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告诫更多的人不要去罚这些日常看来很无所谓的错误。(三)宣传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教育。现在世界遗产保护不到位的原因除了相关企业的过度开发、旅游压力之外,还有更重要的是日常维护的不到位。遗产是珍贵稀缺的资源,而越珍贵的东西就越脆弱,遗产的保护也更是如此。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遗产遗留下来的珍贵文物或者别致景观都是经不起自然以及工业化等因素的伤害污染的。可是,在一些遗产地区,日常的管理人员很少是专业人士,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相关人士储备不足,这方面的教育落后。所以,应该大力普及相关教育,提高这些职位的社会福利,通过经济的手段来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学习相关知识,投入这个行业。此外,那些对遗产造成伤害的旅游业等,更多的是大家对遗产保护的知识不够了解以及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加强法律知识普及,让大家了解到怎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对世界遗产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失。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的制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一些大家的不注意的行为通过法律来规范,并严加惩罚,这样通过法律提高大家的素质,保护世界遗产。参考文献:[1]谷岩,《论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2]李如生,《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城市规划,2011年第35卷第5期[3]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4]马月伟,《中国世界遗产的现状研究》,绿色科技,2013年第4期[5]孙克勤,《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第8卷第3期[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7]姜敬红,《中国的世界遗产立法》,新疆大学学报,第36卷第1期
本文标题:从法治角度看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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