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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1第3教案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三个构成要素,掌握人身保险各要素的内涵,并学会分析相关保险案例。教学重点:人身保险合同三个构成要素的的内涵。教学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设疑法。教学内容: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2003)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意外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构成要素)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对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间人。(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但签订保险合同,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保险合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订立保险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2(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对价是收取保险费。无论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还是为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订立,投保人都有义务缴纳保险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们虽不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但与保险合同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享受法律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限于自然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一般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保险法》55条)(提问:为什么?)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这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签订保险,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两个人。保险人可以规定各险种的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案例分析:1、2(见教案后所附资料)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兼作受益人。(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须以出生后存活为必要条件)均可指定为受益人。(2)受益人的产生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3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无需保险人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小资料: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见教材P.31提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案例分析:4、5、6(见教案后所附资料)(三)保险合同的中间人人身保险的保险中间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被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类型。代理人的权限以及如何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均依代理合同或授权书而定。保险代理人的特征有:(1)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2)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保险活动;(3)保险代理人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是居间关系,不是投保人的代理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4人,保险合同仍由投保人自己与保险人订立。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其过错而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一般只有对被保险人本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有其他合法关系的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身体与生命。(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具有自身的特点,原则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不属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五)保险期限(六)保险费(七)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八)其它有关约定除上述内容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还须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同时,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特别约定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由于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特约事项可以根据每个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特别约定。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5第4、5教案教学目的与要求:学会运用人身保险合同的三个构成要素分析相关保险案例,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的内容及其运用。教学重点: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教学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案例分析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案例法、设疑法。教学内容:案例讨论:教材P.46-47其他案例:见辅助材料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一、不可抗辩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二、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完成。三、宽限期条款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2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四、复效条款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6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七、保险单贷款条款此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做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八、红利任选条款此条款规定了取得红利的任选方式:1.领取现金,即保险单持有人直接领取现金红利。2.抵交续期保费。通常保险人会通知保单持有人红利金额及扣除红利应交保费金额。3.积累生息。即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常有最低利率保证,并可获得保险人所取得的超额利益。4.增加保额。即以红利作为趸缴保费,购买日期与原保单相同的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寿险,通常是用每年的红利来购买附加的1年定期保险。5.提前满期。即在生存保险中把红利并入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使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保险。没有一种红利支付方式适合所有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必须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需要来加以选择。假如你的收入有限,就应该选择付现或减少下期保费。要是你的健康状况欠佳,选择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是有利的。如果你需要额外人寿保险,则可选择购买定期寿险。九、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十、保险金任选条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的方式有:2009年上期保险职业学院教案人身保险71.利息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商定,约定的利率比一般存款利率高。2.定期收入,即将保险金存人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金数额,保证给付期限或次数,计算出每次受益人可领取的金额。3.定额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每月领取,直到将全部本息领完为止。4.终身收人,即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这样他就可以从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开始终身得到年金收人了。十一、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战争中往往有大量的人员死亡,远远超过正常的死亡率。对于按照正常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而言,保险人若对此也承担给付责任,将会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所以,一般都将战争或军事行为作为除外责任。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我国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2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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