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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莱城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付传栋。被执行人:毕锋思。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毕锋思所有的位于莱城区大桥北路15号院2号楼东3单元4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94查封期限三年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陶洪庆执行员王印锋执行员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段树清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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