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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1代理协议书(核心)协议编号: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为自然人时):50022519890310317邮箱:电话:乙方: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柏路7号413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张生营业执照号码:330196000040020邮箱:电话:40000865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代理乙方【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内容1、代理事项甲方代理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线下客户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线下客户签约和客户维护。2、代理权限a、乙方授权甲方为【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_____省______市(区/县/镇)的核心代理商,但甲方并非该地域范围内的独家代理商。b、乙方只基于本协议承认甲方为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代理商,概不承认甲方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23、代理期限a、本协议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续约权。b、甲方拟续期本协议的,应至少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满足以下条件且乙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1)甲方忠实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未发生重大违约行为;(2)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4、代理费用a、甲方代理价格为(含乙方后续升级与优化的功能):(1)【微网站系统】单账户服务费价格:首年1100元/年,次年续费起1000元/年;(2)【人人店分销系统】单账户服务费价格:首年6000元/年,次年续费起3000元/年。b、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作为接受本协议约定代理相关的基本费用,该款项不可退回。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价格为甲方开通相应数量的系统账号。如甲方在本协议代理期限内追加支付服务费的,每次支付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c、甲方须将本协议项下其应支付的所有费用汇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江干支行账户名: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19005301040013580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知道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以及接受此服务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32、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其对外的服务费价格,但首年不得低于乙方最低对外服务费价格(备注:【微网站系统】单账户服务费3800元/年,【人人店分销系统】单账户服务费15000元/年),否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3、甲方自行利用乙方开发的【微网站系统】制作其客户的微网站。4、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所提供的关于【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以下附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乙方统一提供的关于行业解决方案的PPT;b、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包括新功能)、微网站制作(包括高级制作)、销售组建等的培训;c、乙方提供的关于销售技巧、每月优秀销售、谈判技巧等的分享;d、乙方提供的关于平台产品介绍、活动策划、营销推广、团队组建等的建议;e、乙方免费提供的总部微营销课程及代理商培训课件等资料。5、甲方承诺其将尽诚、尽职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维护客户、拓展业务,本协议期限内代理目标为:为客户成功开通【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账号的服务费总金额首月不低于0.5万元,第二个月不低于1万元,第三个月不低于1.5万元,此后每月不低于2万元,年度不低于20万元(以本协议约定代理价格为标准)。如甲方超出该地域范围或未完成代理目标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真实、完全披露其已代理的与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本协议代理期限内,不代理任何第三方与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甲方违反该约定的,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7、甲方承诺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违反该约定给任何第三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如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同时单方面终止此协议。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42、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正常运行。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功能的升级与优化。4、乙方承诺为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提供【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的附加服务。第四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协议对方的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均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转让。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持续有效。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第六条不可抗力1、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无须承担责任。2、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七条、协议的补充、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5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书面变更相关内容。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4、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九条其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0865566(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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