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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代运营合作协议邯郸市融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邯郸市签署。(1)邯郸市融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址为:光明南大街485号滏明苑304室(2)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工商个体,其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授权经营范围1.1乙方委托甲方在邯郸市赵都新城小区门店全面运营管理。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乙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1.2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其他形式在赵都新城小区以类似方式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运营管理。第二条店铺申请与建设2.1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2.2甲方应于本协议合作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店铺市场调研以及运营方案,并应向乙方提供上述方案。2.3甲方负责乙方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产品上架的产品以乙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2.4在乙方的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和店铺运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第三条店铺权利3.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运营的实体店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本合同终止后,未经乙方书面授权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宣传。3.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授予甲方合作期限内的店铺独家经营权,若甲方满足本乙第2页共5页方的销售目标要求且未发生因甲方原因而中途解约情形的,该独家经营权自合作开始之日计算,至合作期限届满时终止。在甲方独家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自行经营该店铺或授权第三方经营该店铺。3.4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甲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合作期限4.1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2在协议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可双方商定续签协议。第五条基础服务费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按年向甲方支付基础服务费人民币万元整,用于甲方店铺建设与运营维护;本协议有效期内基础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万元。5.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所述基础服务费的第一季度,即人民币(¥),共计3个月的基础服务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的第6个月,即年月日起,即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月基础服务费,每月支付金额为万元,作为后叁拾个月的基础服务费。第六条销售目标6.1甲方须在合同期限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达到销售目标共计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提供不低于销售目标的10%,即数值为万人民币的金额作为本协议所述店铺的推广费用,不包括产品折扣、买赠、促销等;乙方须积极配合支持本协议所述店铺报名参加所推出的各类大型活动,并支持认可上述活动所要求或强制限定的产品折扣力度。6.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若甲方销售额未达到销售目标的XX%,即XX万元人民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调低附件一中的销售扣率标准,具体扣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七条保密7.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及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7.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3页共5页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真实的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的资料。乙方发生主体变更、注销或注册资本、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8.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信息提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3若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网络市场调研和运营方案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8.4若甲方拒绝向乙方提供店铺产品销售数量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给乙方,则甲方应支付乙方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该义务。8.5甲方不得在乙方店铺内销售非乙方提供的产品,否则甲方由此卖出的产品的销售利润归乙方所有。8.6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有效正确的库存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8.7乙方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若售出的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8.8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合作期限内的剩余基础服务费。若有拖欠销售提成的,还须按约定的方式补足实际服务期间的销售提成。8.9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多收取的基础服务费。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8.10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自行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本协议中的店铺的,则甲方有权按乙方违反本协议经营所产生的销售额,乘以本协议6.3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11除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第九条免责条款9.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第4页共5页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的扩大。“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停电、罢工等。9.2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条其他10.1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乙方要求,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10.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10.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代运营合作协议》的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对账电话:对账电话: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纳税登记号:纳税登记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5页共5页附件一:销售提成销售额销售提成累计销售额≤万%累计销售额>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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