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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査起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那么,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会带来哪些影响?公诉部门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改革?本文作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办案人员,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解读。一、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读《决定》可以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现在《决定》的“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推进严格司法”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该项改革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院的审判;实施该项改革的主要手段或措施是全面贯彻证据法判规则,严格证据的收集及运用,通俗来讲就是一切靠证据说话;改革把审查起诉案件的验收地放在了庭审,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力戒庭审形式化。2结合上述分析,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庭审活动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所有的诉讼活动均围绕庭审而建构和展开,使庭审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要正确阐释“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及涵义,还必须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也不是以审判职权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的展开和进行为中心。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该项改革的本义不是要改变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也不是要重新定位公检法三家关系,而是要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中发挥好审判权最终裁判的功能、维护其终局地位,树立审判权权威。庭审活动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又是国家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的重要阶段,它不是审判者这一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集合性的诉讼活动。虽然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强调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是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二)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并不矛盾,也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根据我国宪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其中就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决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改变宪法和刑诉法确定的公检法职权的配置格局,也未否定检察3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利基础,它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两者并不矛盾。此外,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经历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其中的一部分案件流入审判程序,另一部分案件则在审前以其它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也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三)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似有意矫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以侦查为中心”倾向。同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主义构造相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流水线似的作业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架构,刑事诉讼的实际重心在侦査阶段,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多集中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刑事案件多依据侦查机奚侦会所形成的卷宗,而刑事案件的庭审则趋于形式化,这就使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在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有人就把公检法三机关这种流水线似的作业模式形象地比喻为“做饭的、端饭的、吃饭的”,通常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检察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而不论这些饭是夹生饭或者有毒有害的饭。《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使刑事诉讼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判决裁形成在法庭,真正使庭审成为真枪实弹的刑事审判活动战场。(四)以审判为中心,必将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4审查、引导功能。审判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也是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但后者往往被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侦查权、检察权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就能形成倒逼机制,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从源头上防止它们进入审判程序,最终确保侦査、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有什么影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对公诉办案工作也会带来巨大影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凸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以审判为中心注重发挥庭审活动在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上的决定性作用,使侦査、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必然凸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引导侦査机关取证的功能。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目的在于实现程序正义,为了充分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也是改革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扩大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二)对检察机关公诉办案质景和办案人员的办案技能、执法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的加强和证5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确保公诉案件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审判检验。三、公诉工作应如何应对该项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公诉部门应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实际,从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提升公诉部门的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一)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客观、公正、理性执法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习惯性思维,办案出发点也常常局限于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上,而忽略了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一定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治于心,践之于行。在最终裁判前不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和处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又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证据既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又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6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二)提高证据审査能力,有效开展排非和瑕疵证据补强工作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査。证据审査从言词证据为主转向以客观证据为主,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降低翻供、翻证给庭审指控带来的不利影响;案件审查坚持书面审査与实际补査并重,从审查卷宗转变为证据复核,不能仅仅审查卷宗,更要跳出书面材料,加大对卷宗主要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容易变化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和瑕疵证据补强工作,健全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协调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査制度,全面保障辩护人权利,充分调动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积极性;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在审査过程中细查细看,切实把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规范执法小问题当成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大隐患来认真对待,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着重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间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效,尽量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前,将瑕疵证据补强在庭审前。(三)提高出庭公诉能力,履行如同行控犯罪职责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不可预测性的增大,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发挥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转变出庭支持公诉方法,强化出庭公诉职能,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7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责;转变业务培训方式,以提高实战能力为目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模拟庭审、案件讯问等实训活动,提高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讯问能力、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建立以批捕、公诉衔接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衔接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主要包括案管部门把好案件受理关,对报送的案件在受理前,通知各业务科室先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W侦监部门会同公诉部门一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行案件信息共享,对提请逮捕的案件及时将案件信息等相关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有关材料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对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送侦监部门侦监部门将不批捕案件补査提纲同时送交公诉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监部门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情况,请公诉部门阅卷,共同完善证据收集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五)理顺侦检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规制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承担冷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判决,从而追诉犯罪的任务。公诉部门不仅具有审查侦査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的职能,也具有规范、引导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职责。因此,在庭前程序中要进一步理顺侦检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规制功能。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行使,对于侦查机关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8违法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改变传统审宜卷宗的办案方式,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要求,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加大证据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六)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拓宽审判监督内容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权、辩论权、申清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拓宽监督内容。在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仅要监督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法庭审理是否依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还应当进一步拓展监督内容,强化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的依据和标准、量刑标准的监督。(七)尊重律师诉讼主体地位,构建健康、互动的检律关系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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