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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非法集资的概念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三、非法集资的启刑点四、非法集资与众筹的区别近期,达州网红都在发布关于认购某KTV众筹股的消息,由于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间,仅有一线之隔,且新闻频频爆出翻船案例,借此尝试分析其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一、非法集资的概念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罪与非罪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公开宣传”。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向社会公开宣传”,除了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即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构成“公开宣传”。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上述形式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特征的,才认定为非法集资。以本条第(一)项规定为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但是,违反这些规定的房产销售行为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非法集资,只有实质上实施了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行为,而又未依法履行相关融资法律程序的,才具有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非法性。三、非法集资的启刑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3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集资与众筹的区别众筹,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针对股权众筹,简述如下几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如果系非公开发行,则在不超过二百人的人数上限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保护。二、《众筹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无效。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其中,《指导意见》属于国家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上述文件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对于相关联的债权众筹,在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有关负责人已经明确了出现三类行为系利用P2P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第一,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故此,和“滴滴出行“等网络约车一样,不宜过于严苛的运用现行法评价创新中的众筹交易,否则有可能会给国家鼓励的行业发展带来障碍。同时据中国人大网4月22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发布。证券法(修改)被列为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其审议时间被安排在12月,届时股权众筹或也将定性。
本文标题: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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