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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保护对策与化工可持续发展为了有效地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环境保护对策是指一切有助于达到某种目的手段,如环境保护战略方针、环境保护对策、环境法规、环境管理、环境教育以及具体的技术措施等,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硬”对策是指具体的技术措施;环境保护“软”对策则是指管理性措施,它主要着眼于调节人类的行为。本章仅介绍环境保护的“软”对策。7.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7.1.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所谓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须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环境保护法是为了调整因保护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因保护生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常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所以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表面上看是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环保法的目的就是在于通过这种调整,造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7.1.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环保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就其本质而言,都属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愿望和要求,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我国环保法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环保法的任务和内容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它具备以下特点:①广泛性•由环境包括围绕在人群周围的一切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所以保护环境涉及到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保法以环境科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宗旨,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许多国家,环保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②科学性环境保护和改善,不但需要必要的经济基础,而且必须有相应的科技保证。环境质量的描述、监测、评价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等,都涉及到多方面的现代科学技术。环境科学又是一门新兴的综合学科,有许多问题还处于开拓发展时期,环保法直接反映环境规律和经济规律,环保法的制定和实施均具有鲜明的科学性。③复杂性•环保法同刑法等法不同,它所约束的对象通常不是公民个人,而包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至政府机关。•环保法的实施又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所以,环保法执行起来,要比其他法律更为困难而复杂。④区域性•我国是一个大国,区域差别很大,如自然环境、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因此我国环保法要求各省市都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标准,以体现地方间的差异。⑤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我国的环保法不仅要对违法者给予惩罚,而且还要对保护资源和对环保有功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做到赏罚分明。7.1.3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作用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作用。•生活环境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善自然中创造出来的生存环境。•诸如院落、村庄、城市等等,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生态环境则是指整个自然环境,包含自然资源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源泉。•人口增长的失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效地制定经济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环境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以致引起其他方面的公害。环境污染已严重影响了人体健康,也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可归纳为以下两项任务:①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②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以及符合生态系统健全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一切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提高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而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和作用主要是“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动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7.1.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在1989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李鹏同志代表国务院正式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明确了环境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全国各界的普遍关注。环保法体系是指为了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经过20年的建设与实践,现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环保法规体系构成如下:A.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等等。•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B.环境保护法•197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198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于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并从公布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规定了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措施,是制定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基本依据。C.环境保护单行法律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和特定资源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已经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法律属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专门性法规。通过这些环保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完善,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D.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这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比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目前已有20余项。E.地方性环境法规•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环境法规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法规,是针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是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为目标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杭州西湖水域保护条例》等等。F.环境保护标准•这是为了执行各种专门环境法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它是中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已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等等。•以上,是我国环保法体系的主要有关组成部分。G.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这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此外,在我国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以及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由他国签定、为我国承认的国际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也属我国环保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具体见图9-1。7.1.5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它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基本指导方针和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反映,并贯穿在全部环境保护法中。研究和掌握这些原则,对正确理解、认识和贯彻环境保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A.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指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环境,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即符合“三同时”政策,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协调起来,达到经济和环境和谐有序地向前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是互相制约、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要污染环境,而经济的发展同样受到了环境的制约,如果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资源受到破坏,势必也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因为为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而主张实行经济停滞发展方针,即所谓的经济“零增长”;•也不能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污染,以牺牲环境来谋求经济的发展。•同时环境污染如果没有经济的基础的支持,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所以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创造了经济的技术条件。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近百年来,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了环境污染的限制阶段、“三废”治理阶段、综合防治阶段、规划管理阶段等四个发展阶段。•可见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走了很多弯路,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我国的环境保护也有相同的教训,很多地方已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就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对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要采取防治结合、治中有防、防中有治的办法。•同时,环境保护应冲破以环境论环境的狭隘观点,应把环境与人口、资源和发展联系在一起,从整体上来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同时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包括经济、行政、法律、技术、教育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综合防治。C.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称为“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面广,不可能由环境保护部门包下来,因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森林、草原、土地、水体、大气等资源,不但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而且还负有依法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系统的失调和破坏,也才能做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凡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对资源造成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都应支付防治污染、保护资源所需的费用,这是排污者理所应当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D.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不排除污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事关全局、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只有政府才有这样的职能解决它。污染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支持和帮助所属企业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治理,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要给予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帮助。环境保护部门也要检查和督促污染单位治理污染,并负责组织协调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把单项治理和区域的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以达到有效地、合理地防治环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对策与化工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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