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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Experimentalresearch随机randomisedcontrolledtrialsnon-randomisedtrialsObservationalresearch对照Analyticalstudy时间方向cohortstudycase-controlstudycross-sectionalstudyDescriptivestudyCasereportTheLANCEThandbookofessentialconceptsinclinicalreseach临床研究分类临床研究有关的法规肿瘤防治中心临床试验研究中心/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洪明晃《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SFDA《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S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S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SFDA《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SFDA《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GLPGCPGMPGSPGoodClinicalPracticeAstandardforthedesign,conduct,performance,monitoring,auditing,recording,analyses,andreportingofclinicaltrialsthatprovidesassurancethatthedataandreportedresultsarecredibleandaccurate,andthattherights,integrity,andconfidentialityoftrialsubjectsareprotected.—ICHGC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实施13章•70条•2个附录药物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第一章总则目的: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全过程的标准规定: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要求: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要执行。遵照《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科学依据:目的明确、利大于弊申办者:提供药品和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验机构: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书面协议:研究者和申办者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主要措施伦理委员会知情同意书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5人以上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外单位人员不同性别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伦理委员会审议:研究者:资格、经验、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条件。试验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受试者的风险和受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提供给受试者的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受试者受到损害的治疗或保险措施。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定期审查试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必须向受试者说明的情况:自愿参加,有权随时退出,治疗与权益不受影响资料保密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能被分到不同组别给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随时可了解有关的信息资料发生损害,可获得治疗和保险补偿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无行为能力受试者,伦委会同意法定监护人——不能作出决定的儿童受试者研究者说明——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受试者再次签名——知情同意书修改除研究者外,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四章试验方案1.题目3.申办者姓名和地址,场所,研究者姓名、资格和地址4.试验设计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6.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2.目的、背景,临床前研究有关资料,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5.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出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7.试验用药物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第四章试验方案8.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次数、药代动力学分析9.试验用药登记、递送、分发、保存10.观察、随访、依从性的措施11.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12.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13.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14.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第四章试验方案15.试验用药物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16.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17.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18.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19.试验相关的伦理学20.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21.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22.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23.参考文献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合法机构的注册医生专业知识临床试验的经验熟悉相关药物的资料所需人员和设备的支配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的条件: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并资助临床试验选择临床试验的单位及人选提供研究者手册获取SFDA和伦委会的批文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并签署合同提供试验用药物,应建立试验用药物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任命为研究者所接受的监查员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可组织稽查及时报告和通报严重不良反应中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向SFDA递交总结报告提供受试者的损害保险和补偿,研究者的法律和经济担保纠正研究者的违规甚至终止试验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确认试验单位的条件知情同意书、受试者合格、进展情况、数据记录、总结报告核对CRF查实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反应的记录和处理核实试验用药协助研究者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监查内容第八章记录与报告记录——(CaseReportForm,CRF)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真实性任何更正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体重660公斤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说明统计报告——总结报告——一致第十章试验用药物的管理不得在市场上经销试验药物与对照药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使用记录——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回收与销毁确保仅用于受试者,剩余药品退回申办者第十一章质量保证严格遵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SOPs)加强数据核对、做好质量控制SFDA、申办者——委托稽查(Audit)SFDA——视察(Inspection)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标准化的评价方法,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研究者会议——试验前、中召开同期进行试验各中心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保证各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第三十条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第三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第三十五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谢谢!
本文标题:临床研究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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