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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丹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完善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和《丹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市以上及本市各类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并由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平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确定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第五条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制和绩效考评制。科技局和财政局为计划与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对计划与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应当回避。第七条科技局建立计划与项目的信息库、专家库和档案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八条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和指南,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各镇(区、街道办)推荐意见组织申报。第九条本级科技计划根据《丹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科技局分年度、分专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并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第十条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镇、区、街道办、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以网络和书面两种形式向受委托的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进行项目受理、条件和形式审查、审定及评审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二条市级以上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局负责登记备案。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等。第十三条本级科技计划中实行项目库管理形式的有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工业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技支撑计划中的科技成果转化类、社会发展科技支撑计划等。实行项目库管理形式的专项计划按项目受理、条件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入库、进度考核、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签订合同及分批拨款的程序进行。不实行项目库管理形式的专项计划项目按各类计划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受理、条件审查由科技局、财政局委托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进行。经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科技局、财政局复核后进入项目评审程序。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由受委托的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拟定评审方案,报科技局、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实施。科技局、财政局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对实行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计划,经专家评审建议入库的项目报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录入《丹阳市科技项目储备库》。第十七条入库项目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至12个月前由科技局、财政局择时委托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按项目计划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立项和支持额度的建议方案,报科技局、财政局会商核准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的项目和资助方案向社会公示一周,没有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应形成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重新审定,并向异议人反馈。复审材料及处理结果存入项目档案。入库项目连续二年未被立项的予以退库处理。第十八条立项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九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无偿资助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项目实施期结束,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有偿使用的科发资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资助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第二十三条科发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科发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以上立项并获得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须按上级立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科技局、财政局配合进行,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上级要求整改落实。第二十五条市以上立项并获得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按规定进行验收,科技局、财政局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六条本级按项目库管理方式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科技局、财政局委托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进行,检查组不少于3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服务平台(机构)按要求进行检查。中期检查的结果经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后对有整改要求的项目下发整改意见书。第二十七条本级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合同为依据,各类项目由科技局、财政局委托专业科技服务平台(机构)进行。验收组成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中的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投资、经济指标、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以及对项目经费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情况、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管理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二)无偿资助项目中,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项目资助额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产业化工作总结;(二)项目技术工作总结;(三)项目绩效分析总结;以上三个总结也可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总结,但必须包含三个总结的内容(四)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第三十条科发资金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二)截留、挤占、挪用科发资金的;(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五)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科发资金的。第三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报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延期验收,延期期限最长一年。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局、财政局按项目管理办法终止项目,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资助资金余款部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分为结题和终止两类。对完成合同部分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因故达不到通过验收要求的项目予以结题,结题项目取消余款拨付;对完成合同任务差距较大的项目予以终止,取消余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二年内不再作为科发资金支持的对象。第三十三条科技局负责将各类项目实施过程有关情况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存入档案,根据验收情况将有关企业项目完成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丹阳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丹阳市科学技术局、丹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丹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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