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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温州商会与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关于IDC资源租用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电话:传真:地址:邮编:乙方: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871-5727920传真:0871-5116308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1-3号汇和大厦1505邮编:650000签订日期:_年月_日签订地址:-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租用乙方服务器以及IDC资源,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租用服务器及IDC资源放置在昆明市(城市)牛街庄(机房名称)。一、服务内容、费用与支付方法1.1乙方向甲方提供托管服务如下:1.1.1乙方提供标准壹U标准机位壹个;1.1.2乙方向甲方提供IP地址壹个。1.2甲方向乙方租用壹台服务器,具体配置如下:规格型号CPU内存硬盘1U昆明电信普通型志强四核Q83004GDDR800500GSATA1.3本协议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1.4本合同服务费用以现金支付方式结算,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乙方在收到款项的2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器上架,接入Internet。甲方正式调试开通的次日为起始计费日,双方邮件通知为确认函。1.5甲方一次租用三年且一次性付款,此服务器产权归甲方所有。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甲方有权使用服务器从事以、Email、Database、FTP服务为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2.1.2指定联络方式序号姓名电话手机Email1以上提供的联系方式须真实安全有效,指定联系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以书面通知函的方式发送至乙方,并需经乙方确认收悉后方视为变更生效。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1.3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阅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还应遵守IDC机房《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数据中心客户入网责任书》。2.1.4甲方自行负责服务器上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并负责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2.1.5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甲方必须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发的有效许可证:ISP/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网站ICP备案登记号,严格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备案后接入”、“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规定。2.1.6甲方负责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安全防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3-2.1.7甲方同意不使用该服务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尤其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以及发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并签署并遵守附件一《入网安全责任书》。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电信级的机房基础设施,高品质机房环境及设备;标准恒温恒湿控制系统;通过高速光纤直接接入互联网;不间断、无休日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乙方负责维护托管服务器的机房环境,负责为甲方托管的服务器提供7×24小时的网络通信和不间断电源供应。保证网络通畅,除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外,保证网络的使用率不低于95%,全年开通率在99.9%以上。2.2.2乙方负责甲方设备的互联网接入,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保证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行。2.2.3乙方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1.3、2.1.5和2.1.7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2.2.4因甲方托管的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托管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2.2.5乙方指定联络邮箱:kefu@yunnanidc.net若邮箱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2.2.6乙方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1.3、2.1.5和2.1.7等条款而终止IDC机柜运行的权利。2.2.7乙方承诺对甲方服务器里面的内容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或者以此牟取利益。乙方保留根据公安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授权查看甲方服务器的权利。2.2.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2.2.9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将由乙方负责与运营商交涉,并及时排除故障。乙方因为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中断为甲方提供服务,应于12小时前通知甲方。如持续72小时以上时,甲方有权解约,乙方应退还余期的相应费用;2.2.10乙方确保甲方服务器电信带宽10mbps。(以乙方提供的流量报表为准)。2.2.11本合同到期之日起七日内,若甲方不再续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服务器下架手续并将服务器撤离机房。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对甲方的设备和软件、硬件、数据、信息有全权的处置权。2.3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2.3.1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互相换文或另签协议,方为有效。2.3.2双方同意,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单方面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付清解除合同以前的租金(按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无故解除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合同约定服务月数-合同中止时已服务月数)/12×合同总金额×30%。2.3.3甲方如未按时向乙方付清应付款项逾期每超过一天乙方收取甲方未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权在5日后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包括电力、线路等)直至甲方缴清所有款项为止,在此期间由于乙方停止服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欠费15日以上,乙方对甲方的设备和软件、硬件、数据、信息有全权的处置权。2.3.4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3.5双方明确乙方因以下所列情形而未能履行合同,乙方不承担责任:2.3.5.1因战争、火灾、水灾、风灾、地震、市政施工引起的线路中断等其他不可抗拒的事故影响本协议的执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延长协议的期限。乙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用以书面通知甲方;2.3.5.2乙方在进行机柜电源线路调整、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线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4-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2.3.5.3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损失。2.3.6如甲方违反本协议2.1.3、2.1.5和2.1.7条约定,即构成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并单方面解除原合同,乙方将不退还任何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且有权根据本协议2.3.7条约定向甲方追偿损失。2.3.7如甲方违反本协议2.1.3、2.1.5和2.1.7约定,则甲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承担因该违约行为引致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承担因该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因该行为给乙方的其他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若乙方已先行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三、保密无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四、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4.1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本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是否续约,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双方友好协商。4.2合同的订立、实施、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合同,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4.3本合同附件共计一份:附件一《入网安全责任书》。本合同如有未详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两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_____年月日日期年月日-5-附件一:入网安全责任书通过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并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必须认真阅读《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并同意向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1)用户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保证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且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时,保证应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应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6)如用户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协议期间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用户应在领到新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由此给云南拓联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自行负责;-6-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帐号和密码,并在帐号变更时书面知会广东电信有限公司。五、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在使用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
本文标题:主机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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