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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的决策参与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农民常常对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矛盾纠纷选择阻断交通、围攻政府机关等非理性的方式,强烈地向社会传递着农民信“访”不信“法”的信息。成为“农民素质低”,反对实行村民自治的理由之一。本人试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实践简要分析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我国村民自治,实际上涉及到以下自治。即社区自治;公共事务领域的村民自治即属于此范畴。私人自治;指的是私人在其私域内享有并行使其主权。社员自治;实行社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在我国社会变迁巨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下,村民自治制度还权于民,重构了农村基本的权力结构,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却只是一份文件而已。基于国情和历史因素,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来说严重滞后,在经济自由和表面上主体平等的背后,绝对权力与资本的结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资源浪费严重、贫富差距明显、社会不公等等。基于三农问题的紧迫性,一场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正蓬勃兴起,试图将农村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三农问题得到中央高度重视,也注意到背后权力的膨胀倾向以及它对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更是我们关心民生、实现经济增长,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一,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不断进行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些地方采取“议行分离”的方法,使村政村务的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管理方面,各地农村纷纷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在民主监督方面,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通过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民主政治生活,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往往是一系列具有有机联系的制度元素联结起来的闭合系统。但是,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遭遇了强大的阻碍,在相当部分农村未能正常、有效运作。目前有些地方出现的大量村民上访问题,主要原因是村务监督职责不明、职能缺位等所造成的村民自治中内部矛盾化解机制缺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对维护农民权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也为我国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组织建高提供可贵的经验参考。从我们目前对一些农村地区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是利益驱动的,草根民主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任何事物本身有着一个渐趋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村民自治和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就是这样,还存在一些尚需改进之处。科学的规范定位,是保证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科学化的前提。针对目前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的诸多缺陷,反思问题之所在,可以发现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的不完备很大程度归因于其定位倾斜于国家主义,而非以村民自治权为逻辑起点。
本文标题:也谈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的决策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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