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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是经方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为:。企业住所:。第三条企业的宗旨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本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本村劳动力;支援本村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第四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经济性质第五条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第七条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资金2来源由企业投资者村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九条企业所有者为投资该企业的村集体组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村集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条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第十一条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二)决定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三)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六)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七)作出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等决议;(八)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3第十二条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三)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厂长(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第十五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方式和人选由企业所有者决定。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4(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5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十九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第二十一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6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企业所有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二十二条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第九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三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二)依法宣告破产;(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企业所有者批准同意;(四)其他原因。第二十四条企业终止时,由企业所有者批准依法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清算费用;7(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三)所欠税款;(四)其他债务;(五)剩余财产由企业所有者依法进行处理。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企业所有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缴回营业执照、印章。第十章章程的订立、修改程序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四)辞职;8(五)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9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所有者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以及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企业所有者。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所有者一份,报登记审批机关备案一份。企业所有者(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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