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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具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装备;(四)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情况,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七)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成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站建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重要建筑(场所)、地下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能力;(九)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报送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挂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等事项;(十)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十一)督促整改本区域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整改情况;(十二)对因参加扑救火灾事故受伤、致残的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十三)表彰奖励为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加强管理,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三)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灭火演练和日常训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四)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工作:(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三)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四)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时,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消防经费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五)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发展。(六)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八)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十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电信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安排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二)定期研究、解决本区域重要消防安全问题;(三)根据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消防专业技术规划或方案;(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伍;(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组织火灾先期扑救,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及承担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三)受理火灾报警,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四)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五)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育;(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落实防火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二)开展经常性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四)对住宅小区、楼院和村寨等居(村)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地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消除火灾隐患;(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二)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三)建立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四)按照觌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使用;(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六)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和奖惩等内容。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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