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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DU83-2010发放编号: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编制部门:安全环保监督部编制:康民生审核:王豫安批准:钱衡格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1页共20页1适用范围适用中国石化仪化股份公司、仪征资产分公司,以及在仪化两个公司内为公司服务的劳务工、承包商、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合资企业参照执行。2职责2.1安全环保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对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人身伤亡事故及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负责向地方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2.2设备管理部负责仪化股份公司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检修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2.3生产技术部负责仪化股份公司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2.4消防气防中心负责公司火灾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建档工作。2.5采购中心、物流公司等分别负责其委托的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的报告、建档工作。2.6物流公司负责公司交通事故的管理及建档工作,以及厂内非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2.7规划建设部负责仪化股份公司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从开工建设至联动试车前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施工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2.8仪征资产分公司负责仪征资产分公司除人身事故、放射事故以外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档等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仪征资产分公司人身事故、放射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2.9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协调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劳务工工伤问题。2.10仪化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仪化股份公司各类事故损失的审核。2.11仪征资产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仪征资产分公司各类事故损失的审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2页共20页核。2.1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较小事故(包括界区内发生的承包商、供应商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负责本单位所有事故的建档工作。3程序3.1事故分类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3.1.1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1.2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1.3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3.1.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装置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油气泄漏等事故。3.1.5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3.1.6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3.1.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2事故分级公司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较小事故、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较小事故分中心(厂)级事故和公司级事故,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3页共20页下文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3.2.1较小事故3.2.1.1中心(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中心(厂)级事故(事件):(1)发生人身轻微伤害;(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2.1.2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公司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人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2.2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3.2.2.1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2)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2.2.2较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2.2.3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2)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2.2.4特别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4页共20页(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2.3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备案事故发生下列事故时,应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备案:(1)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的事故。(3)承包商在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4)公司周边发生的,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5)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6)发生本规定以外的,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3.3人身伤害事故的伤害程度认定,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同时参照执行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3.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3.4.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3.4.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4.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3.4.4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5页共20页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3.4.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3.5事故分类、分级的认定3.5.1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财产损失计算,财务部门审核认定。3.5.2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重伤、轻伤认定,依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书及3.3条款中涉及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认。3.6事故报告3.6.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领导。事故单位应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告公司事故主管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属较小级事故的,公司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其中公司级事故由分管领导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中国石化事故快报”(附录一)上报公司事故主管部门。属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或备案事故(事件)的,事故单位和公司事故主管部门在实施上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安监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安监部在事故(事件)发生12小时内填写“中国石化事故快报”(附录一)或“中国石化备案事故快报”(附录二)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6.2发生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需上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3.6.3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或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6页共20页常排放、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公共安全时,公司办公室和安监部分别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和安全环保局。3.6.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6.5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3.6.6事故主管部门收到“中国石化事故快报”后,核实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立即填写《事故等级审核表》(附录三),并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确定事故等级。事故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根据审核结论进行后续处理。3.6.7凡发生公司级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附录四)的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附录五)一并上报公司事故主管部门。3.6.8凡发生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级事故或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备案事故(事件),公司事故主管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5天内,按照“中国石化事故调查报告”(附录四)的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附录五)报公司安监部,并由安监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6.9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6.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7事故调查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7页共20页3.7.1较小级事故经公司事故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事故主管部门也可对较小级事故中的公司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7.2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3.7.3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公司事故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3.7.4非中国石化系统的承包商、承运商发生事故,公司业务委托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商、承运商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3.7.5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监部、生技部、设备部、规建部、消气防中心、物流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分公司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经营管理部、安监部(人身伤害、放射事故)、规建部(基建事故)、消气防中心(火灾爆炸事故)、物流公司(交通事故)、人力资源部、工会、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3.7.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3.7.7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7.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HDU83-2010仪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8页共20页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7.9事故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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