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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春杰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常讲常新、永恒不变的话题,它既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更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从宏观上讲,它不仅是一个民生的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他所涉及的领域宽、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严、标准要求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抓好企业层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好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不仅需要我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更重要的还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制,再加上我们扎实细致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今天,我结合近几年来自己从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就企业如何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规避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不当之处,还请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的概念: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物资筹备、设备检修、厂房维护、劳务作业等过程和环节均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二)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因素【简单讲】事故致因因素主要有人、物2种因素,其中人的因素占有特殊位置,因为人是事故的受害者,也是抓好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的主要目的。【理论上讲】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四是管理上的缺陷。(二)生产安全事故致因因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这是事故多发的痼疾。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这里主要指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由于缺乏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监测,而使这些设施设备的相关部件和部位老化、失修、失控,再加之设备设施本身存在设计、安装等技术层面地缺陷和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比如恶劣天气、地势特点以及周边不安全环境等,如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都极易引发事故。四是管理上的缺陷。这一点也是所有事故发生的毒瘤和顽症,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必将造成企业心存侥幸、思想麻痹、管理混乱、隐患叠出,因此而造成事故也就成了一种必然,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而言,这一点是防范事故重点中的重点。(三)生产安全事故规律当前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两大安全规则能很系统地诠释事故发生的规律,给我带来很深刻的启示:一是“海恩法则”。它总结了“每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30次左右的轻微事故、300次左右的未遂先兆和1000起左右的事故隐患”;二是“墨菲定律”。它源自一个名叫“墨菲”的美国上尉,他认为“只要存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就一定会发生”,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三)生产安全事故规律上述两大规则告诉我们:“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积郁成疾是所有事故发生的根源,对发现的事故征兆和苗头不及时加以消除,其必将成为一次事故的重大隐患,这是所有事故血的教训给我们带来的警示。单就2011年发生在我区的8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的致因因素看,单纯因人的不全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事故为8起,因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或不到位所引发的事故也为8起,其中综合因素有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引发的事故为2起。(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经济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行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除上述行政责任外,发生事故的企业均要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将由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施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体会】增强意识、认真履职,严格管理、规避责任!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筑牢安全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事故诱因(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有下列6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8项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7、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如果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体会】综合各类安全生产基础差以及事故多发企业存在的共同弊病就是企业基本安全条件不具备、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履行。(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应重点把握的工作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解决好不会管、没人管的问题。【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应重点把握的工作【具体罚则】:《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工作要求】: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应重点把握的工作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标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解决好无章可循、管理无序的问题【必须制定各个层面的责任制】山东省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作了明确的规定: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解决好无章可循、管理无序的问题【重点事项】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形式予以公布实施。2、根据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状)》、《安全生产承诺书》,以以下程序每年层级签订:(1)主要负责人与各副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状)》;(2)企业副职与各分管部门、车间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状)》;(3)车间负责人与各班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状)》;(4)各班组负责人与所属人员集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所用纸质资料统一归档管理、备查,并作为企业定期奖惩评比的重要内容。(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解决好无章可循、管理无序的问题【必须制定的
本文标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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