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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交通行政执法1000题判断题
11、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林业部门负责水土保持。()2、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3、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再继续办理验收手续。()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5、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6、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7、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9、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10、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2、国家不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13、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14、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义务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1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18、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19、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20、县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22、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必要时可以采取摊派等办法,但是要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3、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4、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25、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不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告知即可。()26、改建公路时,需要车辆绕行但是不能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两米的公路用地。()28、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29、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30、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31、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一律不得砍伐。()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33、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必须同时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3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35、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三百米,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36、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37、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2交通主管部门承担。()38、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3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40、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41、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42、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归受让方。()43、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负有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同时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45、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46、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9、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0、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1、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由改建方承担建设费用。()82、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83、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时,需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上路行驶。()8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以向除消防和卫生急救车之外的通行车辆收费。()8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采取措施,疏导交通。()86、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8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8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8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路。()90、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91、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9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93.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94.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95.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96.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车辆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7.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驾驶证。()98.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99.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100.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不用当场出具凭证,3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101、国务院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10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0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包括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104、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105、公路管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10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指定交通运输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107、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108、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共同上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划定。()109、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0、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各单位分担。()111、在不妨碍车辆通行时可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112、禁止在国道公路用地外缘起150处从事采矿作业。()113、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114、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115、为了生活方便,公路附近居民可以适当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116、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森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11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18、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1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120、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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