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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我国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必须大力扶持的产业,而交通运输业是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响应市局提出的分行业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环境。普遍存在税收问题:1、自营业务: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具体表现为:(A)开具运输发票的收入不是由企业直接收取,主营业务收入纯属虚列;(B)通过虚列人员工资、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形式列支部分费用;(C)在“预提费用”科目空提业务成本,(D)记帐凭证后无任何附件空列各项支出的方法来冲减帐面收入,上述四种问题的存在会导致企业帐面利润失真,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5户运输企业的车辆大部分是挂靠性质,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开票金额确认,但收取的运输费、驾驶员工资和汽车发生的费用不通过被挂靠单位帐户,造成帐面主营收入虚列,挂靠费才是真正属于企业的收入,企业实际运输利润属挂靠人,被挂靠的运输企业为不产生虚假的帐面利润,只能虚列通过虚列人员工资、空提成本等办法来冲平“主营业务收入”帐户,避免产生虚增利润,多交企业所得税。2、联运业务:企业承接的联营业务,主要是货物配送,即有本企业收拢要运输的货物在一起,有其他运输企业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再有本企业分送到目的地。存在问题是;(A)不能全面提供联运合同,运输业务不是每笔业务都签订联运合同,只是和有联运关系的运输企业按期签订运输合同;(B)汽车费用的归集不太规范,不是按每笔业务相对应的费用归集;(C)申报联运业务应税收入时有多抵扣的装卸费、其他费用的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的后果是税务部门难以判断运输成本扣除的真实性,最终会影响营业税及相关税金以及企业所得税交纳的正确性。究其原因主要是(A)由于运输行业经营的特点造成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建立在合作信赖的基础上的,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联运运输企业往往是按年签订运输合同或以传真、委托单的形式代替合同,业务结束后部分资料不保存,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对发生的全部联运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作出正确判断;(B)每笔业务收入不能与其成本对应核算,主因是由于运输企业委托联运的托运轮船公司按照不同班次(不同委托方的货物一起运输)集装箱发生运费按月开具运输发票,所以运输企业不能也不太可能按照每笔运输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对应归集。3、代理业务:有代理业务的企业财务核算一般较为规范,但也有个别企业资料保管有欠缺,无法提供代理协议合同或相关协议,没有保存相关基础资料造成的后果是申报时扣除的代理成本是否据实、无从考证,特别是有兼营自运业务的企业可能会多抵扣成本,造成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究其原因:企业解释大多数的代理业务都是通过电话委托的,不是固定客户,所以业务结束后往往未签订合同或者只有不正规的委托单据。4、帐务处理方面:(A)存在滞后确认收入、成本的现象,有调节利润故意。(B)存在把不同性质的业务一并核算,没有分别进行帐务处理,这样核算的后果是检查人员从帐面上无法判断哪些收入是联运收入、哪些收入是自营和代理收入,哪些抵扣的是联运成本、哪些是代理成本,企业可能存在从低适用税率,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究其原因:(A)滞后确认收入主因是对方企业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开具滞后会导致企业当期利润虚增,所以财务将收入确认滞后,从全年来看,对税款的交纳影响不大;(B)财务未将不同性质业务的帐务处理分开核算是由于对运输业的有关规定不熟知。5、其他问题:(A)企业存在“固定资产”帐面上无自购车辆;(B)联运业务中有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运输货物,而该单位开具的是代理业发票,营业税按运输业申报。究其原因:由于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和企业出于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另外,发生的运输业务开具的成本单据是代理业发票,是由于对方企业是代理企业且其委托的运输企业报价更低廉,使企业有利可赚,归根结底是经营的需要。税收调查问题建议:1、各运输企业要严格对照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特别是成本资料及相关合同的归集。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应与自有车辆同等处理,明确挂靠车辆的利润分配方式,成本费用核算方式,联运业务企业要妥善保管联运合同,并一一对应,同时征收分局在考虑运输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特点的同时也要严把发票关。2、不同性质的运输业务收入、成本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税率征收。3、多抵扣的装卸费、其他费用应调整,补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4、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当期收入与成本。杜绝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发生。5、外地企业特别是浙江、江西方向提供的运输发票真伪难辨别,是否能建立与兄弟部门的定期沟通平台,正确辨别真、假发票,避免税款流失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问题研究2005年01月27日课题组指导:陆明亮洪和平柯建忠课题负责人:陈红伟于力陈清吉课题组成员:熊鹭詹蔚蓉徐美妹蔡贵平尤兵兵林宛东总撰:陈红伟一、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发展及税收收入概况二、建安、房地产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三、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具体管征办法四、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票管理问题五、对策建议附件:典型案例分析—厦门市福康经济发展公司涉税案近年来,我国的建安、房地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地方财政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给现有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的新的挑战。本文从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现状入手,提出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建议。一、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发展及税收收入概况(一)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发展概况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投入与产出均呈现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对全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特别是对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表一:厦门市2000-2003年房地产业、建筑业增加值一览表2001-2003年,全市房地产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幅为9.63%,建筑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幅为10.54%,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方面也比较火爆,2002年交易额15.2亿元,2003年为32.5亿元(代征各种税收5564.49万元)。随着海湾型城市建设的全面铺开,岛外土地的成片开发,岛内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厦门市建安、房地产行业还会继续快速增长。(二)厦门市建安、房地产业税收收入概况1、两行业税收占地税税收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强2001-2003年,厦门市建安、房地产行业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总额为388,749万元,占同期地税税收总收入的28.41%,对地税税收收入乃至全市财政收入都至关重要,对完成各年度税收收入计划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见表二)。表二:2001-2003年厦门市建安、房地产纳税总体情况表(单位:万元)2、两行业的营业税已达到地税营业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多年来,两行业缴纳的营业税一直占地税营业税总收入的40%以上,到2003年已经过半(见表三)。表三:建安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与厦门地税营业税总收入(单位:万元)3、建安行业缴纳的不同税种增幅各异表四:建安行业2001-2003纳税情况一览(单位:万元)三年来,房地产行业缴纳税收总额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其主要原因:1999年房改政策延续和集团购买商品房参与房改、国家出台扶持房地产市场的优惠政策、假日经济、我市提出建设海湾型城市的战略构想、外地资金的进入等。分税种看:营业税的增长强劲。企业所得税却是大起大落,主要是由于我市这两年来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建安成本上涨,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导致利润率下降,同时也与中央出台所得税的分享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也在不断增长,但与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房地产行业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仅比2001年增加1201万元,从实践中看,对房地产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含代销人员)等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不到位,且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增长水平,并没有随房价的上涨而同步提高,以致于市场的火爆对个人所得税的拉动不明显。二、建安、房地产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一)建安、房地产业的基本特点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流动性、单件性和长期性建安、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周期性,并且投入到产出的周期比较长。2、产业的关联性两个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其它许多行业或产业(如钢铁、水泥、木材、玻璃、塑料、家电等)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产业关联性。因此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很高,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1-1.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目前我国GDP7%-9%的增长速度中,有1%-1.5%是由房地产业贡献的。3、对政策的敏感性政府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土地的供应,从而影响房地产业的开发状况;各项税费影响房地产价格,从而影响房地产的销售状况;房地产交易政策会影响房地产的流通状况。政府政策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政府投资规模直接影响建安业规模;各项税费影响建安业成本核算,进而影响建安业的利润回报率。(二)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的影响1、所得税管理难度大开发项目持续时间多在一年以上,若以会计年度为单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准确确定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建安、房地产企业就利用这一特点,打时间差的牌,延迟申报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开发项目的流动性也给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2、税务稽查工作比较麻烦由于涉及许多行业,一些建安、房地产企业就在成本费用中做文章。加上各地执行税收政策不一致,有些建筑商到税负较低的地方申请代开发票,还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发票,建安的材料票是增值税发票,从而给地税部门的稽查带来相当大的难度。3、税源变动难以把握建安、房地产业受产业政策影响大,税收收入预测和计划很难做到准确无误,进而影响到决策和征管。三、建安、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具体管征办法(一)现行税收制度涉及到的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1、营业税(1)建安行业税法规定,从事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项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建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取得的建安营业收入(含价外费用)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在纳税地点方面:A、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B、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C、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其他重要规定:A、对自建自售建筑物要征收营业税。B、对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营业额(不限建安行业)。(2)房地产行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赠与不动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其他重要规定:A、以销售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视同销售建筑物征税。B、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C、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屋抵贷,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D、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务管理规则。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法规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83号文)等。3、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基本规范作出了统一规定,自1996年开始执行。各
本文标题: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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