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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其基本精神,它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可见它是:(1)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总而言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总的来说,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2.行政职责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不能被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方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方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确定力。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3)公定力。又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行政相对方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4)执行力。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执法行为的一种,不需要基于法院的判决。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功能要件。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节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有时指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4.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与签署。(6)发布与备案。第五节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1.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第二,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表现在:(1)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护已获得许可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主要有:(1)抑制竞争。(2)滋生腐败。3.行政许可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2)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3)有数额限制的许可与无数额限制的许可。(4)长期许可与短期许可。(5)普通许可、特别许可与紧急许可。(6)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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