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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昆安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第三条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它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用科学数据指导生产。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第七条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全过程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全员控制: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第八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第九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第三章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第十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开工准备(施工单位)建立质保体系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材料到位各种试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复核、施工放样报告分项工程、各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各分项工程质量自检(施工单位)不合格合格填报《中间交工证书》(施工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监理工程师)不合格检查结果填报单位工程检验申请书(施工单位)填报分部工程检验单(施工单位)合格合格不合格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开工准备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上岗证应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等。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的结果必须尽快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检测频率的30%。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并报备指挥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按责任赔偿损失。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六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理应独立进行标准试验,其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30%。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经发现,按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三十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备指挥部。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指挥部与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指挥部、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如下程序处理: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指挥部。2、指挥部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3、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测。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指挥部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
本文标题:云南昆安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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