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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前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促进桥头堡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省局税政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具了《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指南包含了营业税差额计税的基本要求、原则、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跟踪管理要求等。各地在使用指南的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一处联系咨询。目录!--[if!supportLists]--第一条!--[endif]--关于适用范围!--[if!supportLists]--第二条!--[endif]--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定义及适用原则!--[if!supportLists]--第三条!--[endif]--关于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if!supportLists]--第四条!--[endif]--关于扣除项目的管理!--[if!supportLists]--第五条!--[endif]--关于当期营业税计税额的确认问题!--[if!supportLists]--第六条!--[endif]--关于差额计税的申报方法!--[if!supportLists]--第七条!--[endif]--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规定!--[if!supportLists]--第八条!--[endif]--关于法律责任!--[if!supportLists]--第九条!--[endif]--关于未尽事宜!--[if!supportLists]--第十条!--[endif]--关于执行时间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云南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实行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指南。第二条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定义及适用原则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根据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项目,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的行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同类应税行为发生的支出,不同税目的支付款项不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第三条关于营业税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凭证。(五)对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领取拆迁补偿费的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六)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如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七)对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以《铁路运输公司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四条关于不予扣除情形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二)扣除项目金额未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三)使用私印、伪造、变造扣除凭证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关于当期营业税计税额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当期计税营业额。(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其相应的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同类应税行为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同类应税行为实现的营业收入抵扣。第六条关于差额计税的的申报方法(一)纳税人通过“云南地税数据大集中系统”申报纳税时,应同时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扣除项目明细表中的“本月(期)营业收入”一栏如实填写全部收入,在“本月(期)实际扣除金额”一栏如实填写可扣除项目金额,在纳税申报表“计税(费)金额”一栏按扣除后的差额填写。(二)纳税人应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表》,并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第七条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规定(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计税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信息、纳税申报表、减除项目清单填报等内容建立日常监控机制。(二)年度终了3个月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清册和自行审核报告备查。(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第八条关于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九条关于未尽事宜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州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若出现“附件一”未列举项目,可报省级备案,由省局研究后,统一下发营业税差额计税后续管理要求。第十条关于执行时间本指南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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