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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本章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概括阐述。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三)立法特点•*治理综合化*管理系统化*功能社会化涉及法律问题•《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适用。•2.产品标准。•3.抽查制度。•4.社会和消费者监督。•5.企业产品质量义务。•6.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三)立法特点•*治理综合化*管理系统化*功能社会化••产品质量管理体制•*集中领导,分区分行业管理•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1、国家标准(GB)•2、行业标准(IB)•3、地方标准(DB)•4、企业标准(Q/B)•*效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法定标准和强制标准(T),•任何生产者、销售者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降低产品标准。•、检验应依标准进行•(1)法定标准——可以是GB、IB、DB•(2)约定标准•3、国家对企业检验产品质量的监督•★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格证•(一)作为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3.保证销售产品质量•(二)不作为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上述质量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加以变更。••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瑕疵:(1)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销售者•产品的购买者•3.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受害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先行赔偿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1)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质产品;(2)产品的生产企业;(3)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2.为不合格产品:(1)依据是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ⅢⅡ》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碘摄入量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2)《产品质量法》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浙江省工商部门依据检测结果公布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并履行通知义务,是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且程序合法。•4.媒体曝光和消协督促,促进了事情的公开化和尽快解决。••未履行义务: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克到150微克,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1)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6.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克到150微克,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属产品质量瑕疵,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责任。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特别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只换不退违法。•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3.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返回••)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保证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识;(3)产品中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4)不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返回•、修理情形:•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上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6、不属三包责任情形:•(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PPT2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种类产品瑕疵责任陷。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0条(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责任主体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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