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安〔2008〕37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反映。—2—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主题词:环境监测统计管理规定通知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存档(2),共印35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08年7月23日印发—3—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4—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第五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组织、指导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三)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制度;(二)组织制定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企业年度环境监测经费预算;(三)组织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污染源调查,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排污口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五)组织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环境监测站的年度业务考核。—5—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监测设备购置纳入投资计划,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三章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实行三级网络管理。集团公司设置环境监测总站,生产排污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中心站,企业二级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环境监测站。不设环境监测机构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执行。环境监测总站应当达到国家一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达到国家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经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第十条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的质量管理和运行;(二)负责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和考核;(三)接受委托,开展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和考核;—6—(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标准制订、技术交流与培训;(五)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调查。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二)负责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督监测,参加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五)对下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考核;(六)参与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排污口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二)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监测数据库;(三)收集、汇总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四)参与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第四章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第十三条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当满足政府和集团公司—7—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企业可根据污染源监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委托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级单位环境监测站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增加监测项目与频次。第五章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台帐,并与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联网。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标定和抽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实验室分析数据进行比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8—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报废和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第六章数据报告管理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条环境监测报告应由监测人、审核人、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进行抽检。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业务考核,并作为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之一。对环境监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9—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6〕745号)给予相应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附录环境监测项目及频次一、空气(一)监测项目表1空气例行监测项目表监测项目炼油化工厂区基地生活区SO2★★NO2★★TSP▲▲PM10★★CO★▲恶臭★▲有毒有机物★▲NMHC&CH4★▲注:1.★:规定的监测项目;▲:根据情况和区域特性选择的监测项目。2.对不具备城市依托条件、常住人口大于5万人的基地生活区应当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他基地生活区由企业自定。(二)监测频次1.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2.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11—技术要求进行。(三)监测分析方法表2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监测项目自动监测手工监测SO2三、紫外荧光法(ISO/CD10498)②DOAS法三、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88)②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NO2三、化学发光法(ISO7996)②DOAS法Saltzman法(GB/T15435-95)TSP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5435-95)PM10颗粒物自动监测仪(β射线法、TOEM法)重量法(GB/T15432-95)CO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恶臭——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NMHC&CH4三、气相色谱FID法②(GB/T15263-94)PID检测法气相色谱FID法(GB/T15263-94)有毒有机物GC/GC-MS/HPLC等二、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自行制定。三、噪声(一)监测项目与频次表3噪声监测频次表厂界施工作业场所基地生活区每月一次根据生产工况抽查监测每季度一次—12—(二)监测方法厂界噪声监测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1990);施工作业场所噪声监测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1990);基地生活区噪声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1993)。四、固定污染源(一)水污染源1.监测项目表4水污染源监测项目表企业类型必测项目特征污染物石油开采(8+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硫化物、挥发酚企业自定炼油化工(10+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As、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BOD5企业自定机械加工(5+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重金属(Cd、Hg、Pb、Cr(VI))火力发电(5+X)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重金属(Cd、Hg、Pb、Cr(VI))基地生活(含医疗)(8+X)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石油类企业自定其它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2.监测频次(1)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排放口,及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2)排放量≤2000t/d连续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安装等—13—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3)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4)基地生活污水,监测1次/月。(二)大气污染源1.监测项目(4+X)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其它特征污染物。2.监测频次(1)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2)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3)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月,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4)所有炉、窑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五、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监测项目,由企业根据特征污染物自行制定。(二)固体废物常规监测频次为2次/年。六、土壤对土壤的监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14—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统计是指通过对环境污染及其防治、自然资源开发及其保护、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供决策的活动。第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565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