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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一)合同的订立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07年教材在第九节新增了“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内容2008年教材根据新《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对第五节进行了重大调整2009年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格式条款(P31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2002年)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答案】ABD【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2008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答案】BCD二、合同订立的方式(P311)(一)要约(P312)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003年)【答案】×【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2、要约的生效(P312)(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例题】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2004年)A、3月8日B、3月10日C、3月11日D、3月12日【答案】B3、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4、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2001年)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答案】BCD【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2005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答案】ACD【例题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5、要约的失效(P313)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2007年)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答案】BCD(二)承诺1、承诺期限的起点(P313)(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例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2007年)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答案】B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内容(P314)(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例题2】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答案】B三、实际履行原则(P315)(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2006年)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答案】BC【例题2】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07年)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四、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P316)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例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答案】B二、无效合同(P317)1、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释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解释2】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解释3】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例题1】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答案】√【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2003年)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BD2、部分无效合同(P318)(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3、免责条款的无效(P318)(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文标题: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一)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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