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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地图编制、出版行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受理后未被批准公布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测绘成果目录的开本统一定为8开本,以统计表和成果分布图两种方式配合表示目录的内容。测绘成果统计表的格式与《汇交实施办法》的附表相同。测绘成果分布图的格式(比例尺和分幅方法),全国性的在本技术规定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规定;省级的由各地测绘部门参照全国性的格式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面积大小和形状予以规定,但应满足汇编全国测绘成果目录的要求。第八条大地测量成果统计表的编制1、大地测量各类成果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一至表七。2、大地测量成果数量多,统计表分区编制时,以1∶100万国际图幅为分区范围。3、统计表中各类大地测量成果条目的编写原则规定如下:天文测量--按点编写,一个天文点为一个条目;长度测量--按边编写,一条基线或一条拉伯拉斯边为一个条目;三角(三边)测量--按测区编写,一个测区为一个条目;导线测量--按条编写,一条导线为一个条目;空间大地测量(A、B、C级)--按点编写;(其他等级)--按测区编写;水准测量--按路线编写,一条路线为一个条目;重力测量(基本、一等)--按点编定;(二等、加密)--按测区编写;(水准路线上)--按路线编写。4、统计表中成果目录编排的次序规定的:从高等级到低等级、由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编排;成果的等级相同时,按施测时间选后为序编排;缺少施测时间的放在相应等级的最后编排。拉伯拉斯点的对向两点应紧连编排。5、因资料不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图上标出位置的成果,在统计表备注栏中应注明“未标图”。三边测量成果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三边测量”。一项成果跨越分区范围,而数量又无法按所在分区分别统计时(如一个测区的情况),可以将这项成果的总数量分别填写到所涉及的统计表中,加“()”以示与其他按该区统计数量的成果的区别。第九条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的编制1、全国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原则上采用1∶50万、1∶100万、1∶210万三种比例尺的底图绘制,按8开幅面将划分为若干幅。底图上须绘有经纬线和1∶10万图的分幅全国线。对于范围小而又分散在不同幅面的小块成果,可拼绘在一张8开图上。这时,各小块要分别绘制自身的图廓、经纬线和比例尺。省级大地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和分幅方法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自行规定。2、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测量成果标绘在同一张图上,底图的比例尺为1∶50万。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在图上需逐点标注出点位和点名。三角(三边)、导线在逐点标绘时,需同时绘出方向线、注出网(边)名和相应于统计表中的序号(以下简称“编号”),当密度太大无法逐点表示时,可按测区用框线标绘其范围,并在其中注记编号。3、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分布图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同。A、B、C级点在图上逐点绘出,注记点名和“编号”。其他低等级点按测区表示,在图上绘出测区范围线,并在其中注出成果等级和“编号”。4、水准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为1∶100万,各等级水准路线均标在同一张图上。水准路线的起止点和交叉点要绘出其点位符号,注记出点的名称。在路线的适中位置处注出“编号”。水准路线上的其他点可视情况予以标注。对于具有多次测量成果的同一条水准路线,若各次测量等级相同时,图上可共用一条水准路线符号,分别注出历次成果的“编号”。若测量等级不同时,应以相应等级的路线符号平行绘出并注记各自的“编号”。水准路线过于稠密无法逐条绘出时,可用框线绘其大致范围,在其中注记各条水准路线的“编号”。5、重力测量成果分布图的比例尺为1∶210万,各等级点标绘在同一张图上。基本重力点和一等重力点逐点标绘,注记点名和“编号”,绘联测方向线;二等重力点和重力加密点(含水准路线上的重力加密点)一般也应逐点标绘,注记点名和“编号”,但不绘联测方向线。重力加密点过于稠密无法逐点标绘时,可按测区用框线标绘其范围,在其中注记等级和相应的“编号”。第十二条航片与卫片分布图的编制1、航片分布图的比例尺为1∶100万,底图上需绘有地形骨架和1∶1万图的分幅线。卫片分布图为1∶2000万比例尺的中国全图。2、航片在分布图上按摄区表示,摄区边沿线以1∶1万图幅线为准标绘。在摄区框线内注记相应于统计表中的“编号”。摄区面积过小时,用点状符号或线状(双线)符号夸大表示,在相关位置注记其“编号”。摄区重叠时,分布图分张制作。卫片在分布图上标绘其相应的轨道号--行号的位置,在分布范围的适中位置处注记相应的“编号”。第四章地图目录的编制第十三条地图目录一般按地形图(包括影象图)、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图、地图集等项分别编制目录。数量少时也可以合并编制目录。第十四条地图类统计表的编制1、各类地图统计表的格式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的表十至表十六。2、统计表中各类地图条目的编写原则规定如下:大于1∶2.5万比例尺(含)的地形图--按测区编写;海图--按图幅编写;地籍图--按地名编写;专题地图--按图名编写;境界图--按图名编写;地图集--按图集名称编写。3、统计表中目录编排的次序为:海图按图号由小到大编排;地籍图按省域编排;专题图分类编排;境界图按境界等级由高到低编排;地形图按测区位置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编排。4、1∶5万和小于1∶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不编制统计表。第十五条地形图分布图的编制1、底图比例尺的规定:1∶1万--1∶2.5万地形图用1∶100万接图表;1∶5万--1∶10万地形图用1∶210万接图表;1∶25万--1∶100万地形图用1∶2000万接图表。2、1∶1万和1∶2.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按测区用框线表示,在框线内注出相应的“编号”。1∶5万--1∶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分布图上逐幅表示,在每一幅图的框线内要表示出出版年份、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出版单位。出版年份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表示。坐标系统凡54系的不予注明,80系的以“△”符号表示。高程系统凡56系的不表示,85系的以“+”符号表示。独立坐标系统和独立高程系统分别以“○”和“×”表示。国家测绘系统出版的在出版年份下方绘一横线。合幅图用箭头符号指示,箭尾的图幅并入箭头的图幅。1∶5万图还须注出成图方法,以“航”、“平”、“编”、“修”分别表示航测、平板仪测图、编图和修测的不同成图方法。3、海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境界测量成果(图)和地图集不编制分布图。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基础测绘条例第十二条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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