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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集中学习部分时间8月4日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有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有权对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有权要求答复。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不能阅读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要按照规定将各类党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个人自学部分8月4日-10日笔记。第三十一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三十五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笔记(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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