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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基层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全省城乡所有基层党组织,都应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凡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按正式组织关系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可安排在处终工作总结或“双争”评比时进行,时间应相对集中,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这项工作要与“双争”活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即年初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和党员条件,结合两个文明建设实际,对每个党支部和党员提出应当达到的目标;平时根据这些目标加强对支部的督促检查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年终结合工作总结或“双争”评比,对支部和党员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评议。2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去衡量每个党员,要把评议内容和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坚持党员的先进性上。通过民主评议,检查和评议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3、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3第六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主评议党员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党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问题;少数党员经不起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反和平演变考验的问题;一部分党员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党员作用不突出或不起作用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确定每次评议的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党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方法步骤是:1、认真准备。评议前,党组织要作出具体计划和安排;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针对党员的现实思想,搞好动员。2、学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中央、省委的有关文件,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有关著作和重要论述,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教育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讲求实效。3、自我总结。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错,明确努力方向。44、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先由党员自我总结,然后对党员逐个进行评议。评议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把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定程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5、组织审定。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反馈给本人。6、表彰和处理。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审核,报县级以下党委批准,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县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党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第八条在民主评议中,主要是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有的农村和企业对每个党员都评定档次,如效果不错,党员又愿意接受,可以继续试行,但应注意档次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党组织应认真搞好总结,修订“双争”活动目标,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第四章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5第十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十一条对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置:1、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从党内除名。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3、应劝退、除名或应按自行脱党自理的党员,本人已认识错误并有改正决心和行动,恳切要求留在党内接受组织考验的,可给予限其改正处置。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1年,有的也可以半年。4、评议时,凡发现预备党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十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2、召开支委会,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63、召开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标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4、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或《限其改正党员登记表》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的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5、上级党委审批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同时做好处置人的思想工作。第十三条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或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由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或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其中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县级以下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县级或县级以下党委有权直接进行纠正。第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应及时予以审批。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7第十六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注意把由于组织不健全,处于软弱涣散状态,不开展党的活动,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长期生病等民政部不能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第十七条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因年老多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而要求退党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经做工作后仍坚持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得按退党处理,仍须开除党籍。第十八条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第十九条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处理,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也不要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再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对违犯掌握纪委同时又要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应给8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第二十一条以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应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以及被劝退、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待其限改期满重新评议、作出组织结论后再归档。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可保存在本单位的文书档案里。第五章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考察和重新评议第二十三条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改正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可采取指定素质较好的党员进行联系,帮助他们制订整改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经常分配他们做些适合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以及定期回访谈话等措施,促使他们努力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第二十四条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半年要对限期改正的党员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9第二十五条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对他们的重新评议工作。无故超过3个月不进行重新评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重新评议工作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限期改正的党员对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自我总结,并向所在支部提出重新评议的要求。2、支委会对限期改正党员在限改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分析,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3、召开支部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联系人的意见,组织党员讨论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4、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报告支部大会评议和表决情况。5、党委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决定,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在会上宣布。第二十七条支部重新评议和上级党委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确已改正缺点错误的党员,可由党支部在《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有关栏目内,填上“经过支部重新评议,XXX同志已经具备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条件”的意见,重新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得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领导10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指导工作。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指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是:1、按照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2、加强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3、对不能胜任领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先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和调整。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基层党组织,应抽调得力干部指导帮助工作。4、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作为组织部门工作总结的一项内容,每年检查总结一次,并综合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省过去有关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基层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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