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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业务以及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境外同类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遵循所在国相关规定,境外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足额提取、及时支付、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以业务预算中营业收入或项目建安营业收入及分包成本预算为依据,按年编制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2页共5页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第六条企业在参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删减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取费、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第七条建设工程总包业务安全生产费用,以按期确认的建安营业收入与建安分包成本的差额为计提依据,按相应标准及时足额计提。第八条建设工程分包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以支代提的方式,以分包单位预付工程款请付单和工程进度结算单所列明并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为支付依据,及时足额支付,总包单位不再计提建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第九条从事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条企业从事混业经营,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不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收入相应标准提取。第十一条上年末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达到上年度计提依据的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第3页共5页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以及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三条以下费用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一)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一)对于建设初期的建安分包工程,在预付分包工程款时,企业应在请付单据上注明其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其额度不得低于按规定标准应提取的金额。预付的安全生产费在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时应按照相应比例扣回。(二)对于在建的建安分包工程,企业应与分包单位核对已完工工程量并全额付清安全生产费用。对于未完工程量,根据当期工程进度结算单列明并经双方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对于因故不能及时办理进度结算的建安分包工程,企业可优先预估并支付相应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十六条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从提取的专项储备中列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4页共5页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冲回成本。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八条股份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账务处理第二十条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通过专门科目核算,具体如下:(一)提取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贷记:专项储备。(二)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固定资产或临时设施的,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材料等科目,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或临时设施,依据相关资产验收手续,借记:固定资产(临时设施),贷记:在建工程;同时按照形成的资产成本,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临时设施摊销),该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第二十一条采取以支代提方式预付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办理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结算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支付分包单位进度款时,同时应按比例扣除已预付的安全费用,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规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第5页共5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授权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国化学股份财发﹝2013﹞220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国化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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