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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与能繁母猪的养殖或经营无关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可由个人投保或集体投保,集体投保时,保险合同应附分户投保清单。保险目标第四条凡能繁母猪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猪”)作为本合同的保险目标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二)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能繁母猪存栏量在30头(含)以上的;(三)饲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五)饲养的能繁母猪均须佩戴耳号标识;(六)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投保的能繁母猪须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为准。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养殖场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能繁母猪死亡的;(二)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强制的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三)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人为电击、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目标的;(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六)战争、军事行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由于发生第五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后,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行为除外;(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发生第五条列明的保险责任时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核定的免赔额;(三)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保险金额第九条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保险期限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顺延20天,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能繁母猪,可以免除观察期。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解释,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结束后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的数据。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万元以下赔款7天内,10万元以上赔款10天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目标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通过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养殖户集体投保的,应提供经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的盖章确认的分户投保清单,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养殖户对已投保能繁母猪的耳标号须做好保护、维护工作,保险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保险能繁母猪的耳标号。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不得将同一保险目标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目标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自付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能繁母猪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并接受保险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化建议,做好防疫记录。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能繁母猪全部或部分的饲养地点、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变更,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保险重要事项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二条保险目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能繁母猪,对保险人已确认赔付的能繁母猪,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与畜牧、防疫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提供下列证明和数据,必要时保险人应予以协助:(一)在当地畜牧、防疫管理部门对应登记的死亡能繁母猪的耳号标识、防疫记录;(二)索赔申请书;(三)保险单、分户清单或保险凭证;(四)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五)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能繁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发生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1-免赔率)(二)发生第六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1-免赔率)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数量低于实际饲养数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数量与实际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七条出售的能繁母猪,自离开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饲养场地后,保险责任实时终止。第二十八条发生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部分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目标数量、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第二十九条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第三十四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暴雨积水。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三)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四)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五)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六)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七)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八)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九)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十)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一)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二)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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