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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卿世禄制奴隶制国家贵族官员职务与采邑(封地)收入的世袭制度。奴隶制国家的王位及其贵族的统治特权是世袭的,贵族不仅担任主要官职,也担任一般官职。各等级的贵族按照自己的地位和与天子的亲疏远近关系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他们世代承袭高官显职,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他们世代承袭高官显职,从而控制着社会的统治权。(隔代不辖;周天子—诸侯—士大夫—士)。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2.分封制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或诸侯王的制度。(国王——诸侯;皇帝——诸侯王)分封制以周代为典型,周代封国后,曾以宗周(镐京)为中心,进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分封对象有同姓弟子,姻亲和功臣,被分封者在封地内有世袭统治权。封建社会时期,被分封的诸侯王一般仅以封邑的租税作为该诸侯王的经济收入,被分封者在自己的封地内没有统治权。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3.郡县制春秋战国开始出现,到秦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一些诸侯国开始设县。到春秋末年,各诸侯国开始在边地设郡。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逐渐形成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统治。郡县制是对分封制的否定,郡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免,领取俸禄而不能世袭。(始设郡时,县的地位更高。“上大夫授县,下大夫授郡”,但因郡在边地,范围不断扩大,郡的地位遂提高)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4.察举即经过考察后进行荐举,是在先秦乡里举荐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选官制度。此制盛行于两汉,终衰于南北朝。具体方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由丞相,诸侯王,公卿等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应举者按不同科目进行考试,根据成绩高下分别授官。但因察举标准笼统,又缺乏严格的考核制度,再加上被荐举者多为荐举者的亲近,故此制至东汉末年归于破落。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5.宰相参议辅政制即设置有固定的宰相机构,现任的宰相无权更换各机构的属员,宰相的变动也不会导致宰相机构和人事的变动。宰相依照皇帝的旨意,参与国家事物的谋议决策。通过辅政机构来传达和执行皇帝的旨意。皇帝对宰相的控制较严,宰相没有单独办理政务的权力。6.辟署亦称辟举,辟除,辟诏。是主要长官任用属吏的制度,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范围广泛又十分重要的入仕途径。汉代规定两千石以上的长官可以自辟掾属,直接为百石官吏,百石以上的官吏再报中央核准。辟署可分为中央长官辟署和地方长官辟署两种途径。中央长官辟署升迁较快,且可全国选才;地方长官辟署则仅限管辖区域。7.十恶所谓十恶,是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从秦汉起逐渐形成,隋代确定名称,以后延用不改。主要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毁坏皇室陵墓。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企图背国投敌的行为。背叛朝廷。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殴打、凌辱祖父母、父母等长辈。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杀一家并肢解。6、大不敬,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冒犯皇帝尊严。7、不孝,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不孝敬自己的祖父母、父母。8、不睦,“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谋杀亲属,女子殴打、控告丈夫。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亲属之间强奸通奸。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8.三省六部是隋唐时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省为:尚书(执行)、门下(封驳)、中书(出令)三省,是中央辅政机构。三省长官为宰相之职。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国家人事管理、教育、经济、军事、法律、制造修建等各项行政事务的执行机构,在整个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这种体制在唐代被编入行政法典,对后世有一定影响。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9.帅宪仓漕是宋代经略安抚,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转运四司的简称。宋代与各路设经略安抚司,掌一路军事与民政,称帅司;设提点刑狱司,掌一路司法、刑狱和监察,称宪司;设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称仓司;设转运司,掌一路财赋及钱谷转运等事务,称漕司。四司总称为帅县仓漕。10.猛安谋克是金代实行的军政合一的制度。三百户为一谋克,首领称百夫长。十谋克为一猛安,首领称千夫长,全部族被组织起来,平居则从事渔猎耕种,有警则统领部众,随时可以作战,这样,全族皆兵,兵役不脱离生产,无复兵民之别。此制是与国家早期的军事需要相适应的。11.四辅官是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之职后设置的辅政制度。是仿效古代设立三公四辅制度而设立的。朱元璋试图找到一种有用而无害的辅政制度。于是从全国挑选一些德高望重的耆儒、宿儒到中央朝廷来协助皇帝工作,以春夏秋冬四季分名设官,且各自任职时间受到严格限制,此制虽无侵权之忧,却达不到辅政作用,存在不到两年便被裁撤。12.三法司是明清两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明时,为加强司法镇压,设立了三法司联合审案制度。凡重大刑狱,均由三法司审理。三法司是明代的最高审级。清代在三法司外还有九卿会审。在三法司中,为避免互相推诿,由刑部为三法司主稿,分工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形成了明清时期互相监督制约的司法特点。13.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是清代常备兵制。其既是社会组织形式又是军事组织单位。初期只有黄、白、红、蓝四旗。后增为八旗,以正、镶加以区别。后又把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蒙古八旗,汉军八旗,这样共为二十四旗。旗主世袭,旗兵为旗主私有。每其编制大体是:每三百人一牛录,每五牛录为一甲喇,每五甲喇为一旗。但旗数固定后,每旗实力则有不同扩展。清入关以后,其社会组织形式的职能渐消,只作为军事和行政组织存在,八旗兵亦由国家统属,不再属旗主私有。八旗实行世袭兵制,凡在旗子弟,年十六岁以上即披甲当差。14.票拟也叫票旨、条旨。即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奏章,在送皇帝批阅以前,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贴在各奏疏的封面上进呈,实际上就是代拟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采纳,内阁权力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主要表现在所拟票拟被采纳的程度上,内阁权重时,票拟被采纳的就多,反之就少,所以票拟之权是内阁的一项重要权力。明清内阁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将拟定之辞书写于票签,附本进呈皇帝裁决,称为“票拟”。清代设军机处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此制遂废。15.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项政治措施。因土司职位世袭,土司之间冲突不断,威胁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故明清统治者实行改土归流,取消土司,委派有任期的官员进行统治。实行改土归流的中心目的是要用比较成熟的封建制地方行政取代各土司头人的奴隶统治,这一政策虽从长远利益上有利于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和安定团结,但所采用的办法是以野蛮镇压为主,在当时也制造不少民族隔阂。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16.科道官是明清时期御史与六部给事中的合称。明时,都察院负责监察全国分设十三道御史,分省负责监察。中央又设六部给事中,负责对六部进行对口监察,清时虽仍设御史、给事中等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称台省合一。科道官又称言官或风宪之官。虽品级较低,但实际权威较高,往往成为皇帝打击异己,诛除臣下的鹰犬。17.临时执政府1924年10月,直系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失败。冯玉祥和张作霖联合赶走了曹锟,控制了北京政府。冯、张二人推出了段祺瑞,于同年11月24日,组织了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由段祺瑞出任临时总执政,这就是临时执政府。该执政府实际由冯玉祥、张作霖控制,段祺瑞只能仰人鼻息以求存。在此情况下﹐冯玉祥为了防止南方直系势力北上﹐决定联合奉系﹑皖系势力对付直系﹐请避居天津的段祺瑞到北京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11月24日段宣布就任临时执政﹐颁布临时政府条例﹐任命各部总长。黄郛摄政内阁解职﹐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宣告成立。18.联省自治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一些地方军阀和政客为保持地方割据而提出的政治主张。1920年,湖南等省在南北两政府对立时期倡议实行省自治,然后由自治各省组织联省会议,制定国宪,以至统一全国。许多省的军阀宣布响应,但其真正目的是保持自己的地盘,对抗控制中央政权的北洋军阀,以免遭吞并。“联省自治”包含两种意思:(一)是容许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省宪,依照省宪自组省政府,统治本省;(二)是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联省宪法,建立联邦制国家。19.责任内阁制政府组织形式之一。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以议会信任与否为存在前提的一种政府体制,又称议会内阁制,议会制等。这种政府组织形式的特点是:国家元首只作为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不具备实际权力,不负实际责任,政府首脑不作为一个专门职位由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国家元首任命,原则上是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为当然的政府首脑,政府向议会负责,若议会对政府不信任时,政府即应全体辞职,与此相应,政府也可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诉诸选民。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0.总统制是由国家元首同时兼任政府首脑,掌握行政权的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总统和国会议员分别进行选举,由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织政府;一切行政大全均集中于总统之手,政府成员作为属僚向总统负责;政府与议会分立,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政府与议会分别向选民和宪法负责,政府不向议会承担责任,议会不能向政府提出不信任,只要不触犯法律,议会不能要求政府成员辞职,政府也无权解散议会。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21.政党政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着若干个地位平等的政党,政党参与政治,掌握国家权力,皆经过所谓平等、自由的竞选,取得议会中的议席或当选行政首长,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或由在大选中当选行政首长的政党组织政府。组织政府的政党为执政党,未组织政府的政党为在野党或反对党,可通过大选轮流执政。政党政治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它起源于英
本文标题: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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