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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学习建议】:学习中国法制史,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相互结合。课程中不仅需要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较好的领会,而且还要求学生对中国历史比较熟悉(掌握中学历史教材即可),这一点是这门课程与其它几门基础法学课程不同的地方。所以学生在对章、节学习前,应对学习内容的历史背景要充分理解,根据历史环境,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演化、发展进行分析,从而完全掌握课程要求。二、以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为手段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因此,在各章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予以讲授时,以近代部门法的分类为基本框架,即以立法活动、立法指导思想为总线,分别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学生在学习时应掌握课程设置的特点,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三、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学生学习时应以课程的重点部分作为学习的主要对象,对制度设置的原因、过程、内容、特点、影响为主要学习点,对次要部分只要掌握其主要特点即可,不要作过多的纠缠。同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行政法律、法规设置较多,而民事法律与西方法律发展相比较而言,则未成体系,所以,学生在学习时,对每章的内容也应以刑事制度为学习重点,对部分章节的行政制度也应以重点学习;而对民事、经济部分只要了解即可,个别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学习点的方式予以掌握。四、如何学习法制史课程中的文言文。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经常反映古文字的理解、记忆比较困难。如何克服这一困难,首先,学生应明白,古文字在课程中的出现频率并不高,其出现的目的也是告诉学生某些制度、思想的材料来源、背景知2识,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其次,考试考查的是学生对学习点的掌握情况,并不需要学生照背原文,所以,古文字不应成为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难点。绪论【学习目标】通过对绪论的学习,了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学习建议】:绪论部分简要的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线索。通过绪论的学习,应掌握两个知识点:一、中国法律演变、发展的大致过程;二、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点。【本章知识点】:1.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概念辨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3【难点分析】: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中国法的起源、起源特点;理解夏、商两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学习建议】:本章的知识点不多,主要内容是通过夏、商两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来阐明中国法的起源及起源的主要特点。【本章知识点】:1.中国法的起源。2.夏朝法制的简况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4.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5【基本内容】:一、本节以夏朝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来揭示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同时对夏朝法律《禹刑》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国家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中国国家文明起源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国古代法律也发端于这一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因素:社会结构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统治阶级的出现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到夏启即位时,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社会组织中的等级分化越来越明显,以血缘为纽带组织在一起的部落首领阶层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部落、联盟中的反对派,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整个部落的地步,统治阶级就这样形成了法律渊源中礼的因素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6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法律渊源中刑的因素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即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导原则奉天罚罪。夏王将政权与神权结合在一起,在实行统治时,充分利用祖先崇拜、自然神崇拜的社会习俗,将自己神化,以巩固统治权。主要法律《禹刑》刑罚种类奴隶制五刑:大辟、膑、宫、劓、墨司法制度监狱发端于夏朝夏台【难点分析】:中国法起源中原始氏族、部落色彩较浓的原因:生产力原因中国远古时期生产工具较世界其他文明地区落后,铁制工具直到春秋时期才出现,因此,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私有制水平低,原始氏族部落的经济结构未能被完全打破。7社会组织结构原因中国农业文明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力对抗黄河泛滥等自然灾害,因此,人群的社会组织能力强,组织机构比较发达。氏族部落的社会结构形式大部分被保留下来,带入文明社会。以部落首领为代表的专制结构得以继续发展。地理原因中国地处东亚大陆的东部,地理环境封闭,较少受到其它地区文明的影响,文明发展成分单一。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统治时间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十一世纪法律指导原则以神权为主要指导原则。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神权法盛行的王朝,商王以神的名义实施法律,法律活动主要是占卜。主要法律《汤刑》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多且极为残酷。除五刑外,还有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司法制度国家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进步,司法制度已具雏形。主要司法结构是内、外服制度。【概念辨析】:1.如何理解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内服外服人员构成商王直接控制辖区内的司法事物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部落的首领是辖区内的最高司法官8管辖范围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服从商王领导的其它部落所控制的地域管辖事物商部落的司法事物本部落的司法事物2.神权法的构成形式有哪些?自然神商王宣称自己是自然神在人间的代表,“率民以事神”,尊重商王就是敬天。祖先神商王通过血缘关系、身份继承,将祖先神的崇拜演变为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既违背王命,不仅获罪于天,而且为祖先所不容,主要活动巫史等神职人员遇事则占卜。【课堂练习】一、名词解释1.禹刑2.汤刑3.“率民以事神”4.炮烙5.内服6.外服二、简述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三、论述题9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本章小结】本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中国法早期发展源头的阐述。通过本章的学习,力求使同学们理解中国法起源上的特色,因为,这些特色对中国法的继续发展产生了极深的影响。从概念的掌握上,主要是禹刑、汤刑的内容。【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3.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二、简述题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10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4.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三、论述题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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