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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专题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形式的变化专题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法律形式的变化(一)历代法律思想的变化1、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与刑:一是指抽象的精神原则;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尊尊”。一是指礼仪形式。礼仪主要指“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二者的关系简单概括为两方面:(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2)适用的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1)“一断于法”:国家应该制定法律做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把社会纳入法律程序中,以法律做为普遍的行为标准(2)刑无等级:主要针对奴隶社会时期,但是又形成了新的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3、秦的立法指导思想以法家的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概括为:奉行缘法而治的原则,强调以法律做为判断是非曲直、赏罚的唯一标准;法律由一统,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严刑重法。4、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汉初奉行黄老思想,体现为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2)汉武帝时确立“德主刑辅”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尤其鼓吹“君权神授”,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此,儒法归于合流,外儒内法。5、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律》)。(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6、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朱熹对后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有意提高刑的地位和作用,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实际上,为重典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7、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主要是参汉酌金。(二)历代法律形式及其变化1、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基本的法律形式。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答问(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廷行事(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做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2、汉代的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其中: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规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汉朝的科来源于秦朝的课,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一种单刑法规。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援引典型案例做为裁断案件的依据,汉时被广泛应用。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形式律:格: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做为律的补充。至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至隋唐,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订《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立法形式的一大发展。4、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律是唐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所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它们之间彼此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5、宋代的法律形式5、宋代的法律形式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1)《宋刑统》:是宋朝建国以后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这既是有宋一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其体例变化:一是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二是篇下设门,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三是设立"起请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在律文之后。四是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2)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所谓“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里对特定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通常谓之“散敕”。散敕为一时权宜处置,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要使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应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对积累多年的散敕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编敕取代《刑统》成为宋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三)编例“例”系指以前事作为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宋代的“例”,按期调整对象可分为断例和事例;按其创制方式有判案之断例、特旨理为贯例、指挥自是成例之分.无论那一种“例‘,要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都必须经过编修程序,使具体的案例和事例变为通行的成例.所以,编例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宋朝例的发展,对后世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4)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即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篡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下面同时收录相关的敕令格式和申明等,以便查阅,现存的《庆元条法事类》即采用这种方法编篡而成。专题二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典内容及主要变化(一)夏商周时期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以它来统称夏朝的法律,一方面表示对祖先大禹的崇敬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3、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4、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5、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二)春秋时期6、郑国“制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7、邓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8、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三)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9、《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10、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商鞅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涉及范围很广,最大限度把危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但也体现了国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改变当时父子同室而居的旧习俗,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1、“约法三章”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2、《九章律》与汉律60篇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13、曹魏律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14、晋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主要成就在于:(1)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2)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3)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相对宽缓;(4)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这部法典又经两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注文合在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张杜律》。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15、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太和19年颁行,共20篇。它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诸方面都有新的发展,为隋唐法律的渊源。16、北齐律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特点:(1)12篇的法典体例;(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确立重罪十条;(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17、麟趾格东魏制定的法典,因其议定于麟趾殿而得名。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为法律的补充。至东魏,成为独立的法典。《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同年颁行天下。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18、大统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编订《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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