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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机构的发展变化。1、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3、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4、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5、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6、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7、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8、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二、从婚姻原则、婚姻成立、婚姻限制、婚姻解除四方面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中国古代把婚姻摆在家庭乃至宗族附属品的位置上面。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1、中国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则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现在有资料可以明确证明的我国最早的古代婚姻原则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1)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允许取妾的初衷并非为了男子享乐,而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往往会使继承人的存在成为问题。因此,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致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媵妾制度。娶妾往往在于生子,延续宗祀,因此有利于整个宗族的利益,而又合于婚姻之目的的“上事宗庙,下继后世”。(2)同姓不婚。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义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西周实行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同时,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娶于异性,所以附近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齐风·南山》中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这说明我国很早就有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能缔结的习俗。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只要两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他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到了清朝,还明确规定,不管什么原因自行结婚的,“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2、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有很多繁琐的程序。正式的婚姻缔结要坚持“六礼”,婚姻解除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1)“六礼”六礼至西周正式形成,一直延续到清末。其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以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随着历史的演进,六礼的某些环节在不同的时期可能有所变化,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做法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婚姻的缔结都离不开也不能离开六礼的规范。(2)“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三种第一,七出。即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就内容来看,七出是我国古代夫权压迫的凿凿确证,但我们必须看到,七出并不是完全依据夫妻两人关系,而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因而七种情况虽则皆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但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条件,莫如说是夫家家长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我国古代婚姻中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在适用七出的同时还提出“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去妻作了限制:“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就是说妻子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有权拒绝离婚;贱时娶,富贵时提出休妻,妻子有权拒绝;娶妻时女子娘家人在,如果待到她娘家人都不在了才提出离婚,妻子有权不离去。第二,义绝。这是中国古代最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义绝其名义本来是夫妻的情义已绝,其实均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亲属间的乱伦关系,其意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当然,义绝在实践中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即妇女。第三,和离或协离。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以后各代都有类似规定。古代丈夫虽有权休妻,但是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或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的,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该项规定正好弥补了这种情况,类似于现代的协议离婚。和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婚姻双方在离婚的态度上不存分歧。和离在实践中关注婚姻双方的感情状态,应该说是我国对世界婚姻发展所作出的历史贡献。3、婚姻中的财产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财产不可划分。但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妻附属于夫,夫亡附属于长子,无独立人格。所以家庭生活中,妻虽有夫授权于她管理家事的责任,但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自由处分权。妻因婚嫁所得财产即妆奁,也归夫家所有。妻若死亡或再嫁,妆奁则为夫家承受。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这样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婚姻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被忽视,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其次,中国古代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政治、经济的目的。在中国古代,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增强同异姓亲属间的联络,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三、简述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背景、内容及其评价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1.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走上历史的舞台,组建各种革命团体并且领导爆发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这使清廷和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2.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进一步掠夺使摇摇欲坠的清廷更加恐慌,希望利用预备立宪来抵御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3.官僚立宪派和资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的积极呼吁。内容:1.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2.颁布《预备立宪上谕》;3.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4.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5.改革官制与改组内阁。评价:1.《钦定宪法大纲》其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利。但在客观上也有历史的进步性:第一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其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漫无边际的君主权利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君主立宪国家的优先君权原则;最后尽管它把臣民有限的自由、权利及义务作为附则,但毕竟是第一次以根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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