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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中国法制史第5次任务
第五次任务注意:严禁抄袭,自主完成样例1:小组讨论: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小组数(5-10人)6人小组成员小组长讨论题目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讨论人员讨论时间讨论主持人自我发言提纲(300字以上)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在夏商周三代,少数上层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当做自己的秘密武器,并运用这种立法和司法的特权来维护上层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各种社会特权。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其他人员发言摘要(500字以上)A: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B: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C;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D:成文法的公布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E: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样例2:小组讨论: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小组数(5-10人)小组成员余建水、陈秋清、陈精奕、张巧妍、张青秀小组长陈秋清讨论题目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讨论人员余建水、陈秋清、陈精奕、张巧妍、张青秀讨论时间2011年12月26日讨论主持人余建水自我发言提纲(300字以上)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基本特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论是《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还是《唐律疏议》,都有同罪异罚的特权法律规定。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唐朝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赎刑制度等就是这种特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八议。唐律继承《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反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照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报皇帝,一般是要召集公卿进行评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功劳及其与皇室的关系等减免刑罚。但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请。请的适用对象规格比议更低,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人员,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但是“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坚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减。减的适用对象的规格又比请更低,是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赎。应当议、请、减者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是处罚“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等重刑者,“各不得减赎”,须“除名”。官当。唐律沿袭《开皇律》的有关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一个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官职,“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但“犯十恶、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这,免所居官”。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但在考察其实际运用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由于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可谓“礼优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导致这种法律不平等的现象在当时以及后世被认为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之一。因为此时,法律特权背后的政治气氛是比较开明、秩序井然的,而这种法律特权也能发挥出维系统治、调和利益冲突的最大功用。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不能一味视其为糟粕,否定其作用,应当认识到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的确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他人员发言摘要(500字以上)张青秀发言: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和司法的枢纽。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其中我国在唐律中就有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充分反映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比如: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货减刑。这八种人都是贵族。唐律还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把社会成员分几个等级,除皇帝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还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这些内容都表明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纵观中国封建的法制发展史,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的刑罚,汉、唐与明、清大体类似。而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明、清则重于汉、唐。封建统治者力图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达到镇压农民、惩罚犯罪、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公元前2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口、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陈秋清发言:中国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了。如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现举几个典型的例子。(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陈精奕发言:“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第一篇,名例,为总纲,其中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它刑法原则。如,划分公罪、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等等。其后各篇依次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作为唐一代的法典,从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中国封建法律就是通过这些规定来维护贵族们特权的。张巧妍发言: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述。一是将封建法律制度各个朝代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列举出来。如秦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一部分,到汉朝贵族官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中的曹魏律八议、官当。唐朝规定了八议、情简、熟免、官当。二是唐朝是封建王朝最完善的朝代,对封建特权的规定在唐律疏义中都有规定,你可以具体将他们具体的历史渊源等开始论述。中国法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封建特权的维护。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第5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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