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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气管理,避免防爆性能失效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归口管理的油气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防爆电气,是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第四条防爆电气管理应遵循“管业务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加强防爆电气采购、验收、维护、保养,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4—(三)指导和监督油气田企业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四)组织或参与防爆电气事故事件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六条油气田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防爆电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二)明确防爆电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三)组织本单位防爆电气管理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四)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的选购、验收、维护、报废等全面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六)组织或参与防爆电气事件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三章人员培训第七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及管理方面的人员应参加包括爆炸基础知识、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检查维护、检修,以及爆炸性危险场所分类等在内的业务培训与实操训练,提升从业人员在防爆电气管理、使用方面的水平。第八条防爆电气的检测人员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经验,经过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有关法规、规程及危险场所分类等方面的培训。—5—第四章选型与采购第九条防爆电气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并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各油气田企业要严格控制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厂家准入,定期对生产厂家的信誉、产品质量、HSE业绩进行评价,并择优选择,持续更新供应商名录。第十一条各油气田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防爆电气采购、到货验收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油气田建设现场。第十二条采购防爆电气应满足设计要求,复核设计文件中防爆电气的选型、适用环境、生产厂家资格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设备到货应进行验收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符合设计要求;(二)附件、配件、备件完好齐全;(三)产品技术文件齐全;(四)防爆电气设备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在铭牌中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并确认防爆合格证号真实有效;—6—(五)外观检查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六)根据需要进行抽检试验其防爆性。第五章安装与验收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3836.15)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的要求。第十五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符合设计规定;(二)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正确、清晰;(三)外壳和透光部分无裂纹、无损伤;(四)紧固螺栓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五)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进线口保持密封;(六)多余的电缆引入口采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堵塞元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七)电缆和导管连接符合防爆要求;(八)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适宜并满足产品说—7—明书的要求,密封圈无老化现象;(九)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先行进行附加认证;(十)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第十六条防爆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二)螺旋式灯泡旋紧,接触良好;(三)灯具外罩齐全,螺栓紧固。第十七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一)防爆电气设备台帐;(二)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三)使用说明书;(四)检查记录;(五)维护保养记录等。第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台帐依据《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油勘〔2012〕198号)中设备档案的规定建立,至少应包含设备型号、名称、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位号、位置、生产厂家、出厂批次、定期检查日期等。第十九条防爆电气设备施工验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要求,施工方在交接给—8—使用方前,应进行初始检查,编制初始检查表。检查项目参照安装要求,并将初始检查表交与使用方。第六章使用、维护与保养第二十条防爆电气装置和设备在运行期间,应委托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测。第二十一条为保证防爆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连续监督应由在专业安装及其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兼任,定期开展常态化的电气装置保养、检查、管理和维修。第二十二条连续监督应包括以下项目:(一)运行符合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二)外壳及环境清洁,没有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化验分析人员不定期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三)设备运行时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表面温度未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四)设备运行时无外力损伤、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振动值未超过规定;(五)电动机轴承部位清洁并保持规定的油量,轴承表面的温度不超过规定;(六)外壳无裂纹、无机械变形,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齐全紧固;—9—(七)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使用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八)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不含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气温符合规定;(九)微压(压力)继电器齐全完整,动作灵敏;(十)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温符合相关规定;排气装置无阻塞,油箱无渗油漏油现象;(十一)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完整、灵敏和可靠;(十二)防爆照明灯具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灯具表面温度未超过产品规定值,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与说明相符。第二十三条所有的检查、检测和维护工作应有文字记录,以记录设备防爆性能的变化情况和对设备进行的所有操作。第二十四条当防爆电气设备因外界化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进行检修。第二十五条防爆电气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照《爆炸性环境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GB3836.13)的相关规定进行。各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复合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除符合相关通用防爆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维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防爆电气检修后应进行检验或检测;检修后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时,可降低防爆等级或降为非防爆电气—10—设备使用。第七章报废第二十七条各油气田企业应当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失效报废制度,爆炸危险场所严禁使用已失效的防爆电气设备。第二十八条当防爆电气结构、参数发生变化,与原防爆型式及设计不符且不能修复的,或是修理后不能满足防爆性能的,即判定失效,并立即报废停用。第八章考核第二十九条为加强防爆电气日常管理,保证其防爆性能完好,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和整改防爆电气存在的隐患,对在防爆电气日常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与奖励。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股份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录用无相应资质服务商进行防爆电气检测、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二)防爆电气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防爆电气设备检测、工程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11—(四)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五)未开展防爆电气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测的;(六)防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七)防爆合格证假冒、过期的;(八)防爆电气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九)因防爆电气失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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