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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状况比较[摘要]历史建筑是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历史建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国外(如德国)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比较到位。本文将结合具体实例,找出中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薄弱环节,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以促进中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关键词]文化遗产历史建筑比较一、中德历史建筑遗产的现状1、中国历史建筑遗产的现状。中国有丰富的历史建筑遗产,如故宫、长城、武当山古建筑群等。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这些丰富的历史建筑遗产开始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同时大量的历史建筑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全世界共同的财富。2、德国历史建筑遗产的现状。德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历史上曾经多次分裂,后来建立起统一的集权政体。德国拥有大量的巴洛克建筑和哥特式建筑,风格各异,其中最著名的是科隆大教堂,1996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今天,德国的历史保护活动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文物建筑的历史和文化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被认为是城市和乡村根本的、不可改变的历史面貌。[1]二、中德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中的问题1、中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1)经济的过度开发。随着很多地区的历史建筑申报世界遗产的成功,这些地区的旅游业不断升温,很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由于政府和企业的过度开发,这些历史建筑遗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很多地方政府过分强调经济效益的片面发展观,视历史建筑遗产为摇钱树,而不注重保护遗产的文化历史价值。同时,由于片面重视经济效益,但一些建筑遗产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这些历史建筑便受到了一些政府干部的轻视和冷落,被视为发展的累赘,更难以得到完善的保护。(2)缺乏社会的广泛参与。当前中国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但整个社会却缺乏广泛的参与。而实际上,政府所能做的工作是很有限的,另外,政府对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大多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长期[1]赵和生:《德国柏林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第1页,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来看,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3)管理混乱,维护不当。中国境内世界遗产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纵向的专业管理部门和横向的地方政府部门相结合是我国遗产管理的基本模式,但这种模式的实际管理效率却相对较低。一方面,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主要采取属地化管理体制。[1]此外,一些历史建筑由于维护不当,年久失修,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有些甚至完全被毁,造成巨大损失。2、德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德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城市化与建筑遗产保护发生冲突。十九世纪德国开始了工业化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要兴建大量基础设施,一些历史建筑被拆除或改造。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执行“区域改造”为主导的方针,采取了大面积地拆除、再新建的做法,不仅使一些有用的建筑、设施和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被拆除,而且新建筑与当地传统风貌格格不入,造成了相当大的破坏。[2]三、中德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原因1、中国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原因。(1)过度重视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深入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很多地区过度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尽管这样从短期来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实际上对于文化的传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是毫无益处的。(2)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中国,遗产的实际管理者是地方政府,因而其管理体制也是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而设。同时,我国的建筑遗产管理相对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缺陷,如我国建筑遗产的多头管理体制,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虽然有众多的遗产管理机构,却没有一个能对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负主要责任。(3)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较弱。如今,在很多人眼里,传统建筑是落后、破旧的象征,加上西方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人们越来越追求简洁、现代的建筑样式,这使传统建筑对当今一些人失去了吸引力,更失去了作为一项文化遗产应有的价值。(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专门针对历史建筑遗产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仅有的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法规文件,多以国务院及[1]李如生:《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城市规划,2011。[2]《现代•••••田园•持续》,第215页,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其部委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颁布、制定的“意见”、“规定”、“通知”等文件形式出现,大部分文件由于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对世界遗产的实际保护力度有限。2、德国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原因。(1)工业化进程的影响。德国的工业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非常庞大的规模,然而,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坏境污染和文物破坏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工厂排出的粉尘、废水等对建筑物具有极强的腐蚀作用,使很多历史建筑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同时为了扩建厂房,常常需要拆除旧建筑,这其中就包括很多历史建筑。另外,工业化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2)战乱和自然灾害。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加者,在这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的古建筑遭受到巨大损坏。很多历史悠久的教堂、古城等全部被战争摧毁。除战争外,德国的很多古建筑所在地在历史上都发生过水灾、火灾等灾害,同样造成了巨大破坏。四、德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措施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德国有关城市更新改造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文物保护法》《城市建设促进法》《建设法典》等。如《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文物建筑,如科隆大教堂,特利尔的罗马浴场遗址,波恩的古城门和柏林的著名战争遗址、历史遗址、历史文化建筑等,以及累根斯堡建在多瑙河上的千年大石拱桥。[1]2、对历史建筑遗产进行修复和工作。对于具有高度历史价值的建筑保护,如城市标志性建筑——柏林的勃兰登堡门和蹲物馆席、科隆大教堂,波恩的古城门,特利尔的古罗马浴场遗址等国家级文物往往采取极其细致严谨的博物馆式修缮方式,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原初面目。3、实行历史建筑再生政策。德国政府认为,保护占建筑,保护街区和古城,关键在于要为这些建筑和地区寻找合适的用途,而不是建设一些玻璃罩下的博物馆。城市是历史形成的,在历史的发展中,城市也应该不断地更新改造,保持城市的活力,适应时代的需要。五、德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对我国的启示1、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大对历史建筑的[1]《现代•••••田园•持续》,第217页,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资金投入,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参与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坚决避免因单一地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古建筑保护的情况。2、改革不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对历史建筑遗产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建立专门的历史建筑遗产管理机构。同时应改革不合理的官员升迁制度,由单一的经济指标向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指标转变,以提高地方官员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3、加强宣传,提高建筑遗产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参与。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形式,开展关于古建筑遗产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普及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并保护历史建筑遗产的氛围。同时应加大教育力度,如在各级学校中开设相关课程等。4、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尽快制定并发布针对古建筑的法律法规作为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并要明确遗产的管理体制、责权归属、财政支持、监督方式和处罚措施等具体内容。5、促进建筑遗产的再生,提高利用价值。在修复古建筑遗产的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其实用价值,除了发展旅游以外,还可以对其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作为办公或生活建筑。对于一些古村、古城,要注意将当地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古建筑的保护结合起来,如在城外建立居民区,城内作为旅游用地,这样既可以保持古城的活力,拉动旅游和就业,又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参考资料][1]赵和生.德国柏林工业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再生[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2]李如生.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城市规划,2011[3]现代•••••田园•持续[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4]德国城市建设与管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3[5]孟繁兴.古建筑保护与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本文标题:中德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状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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